《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申报前,纳税人需准确填报各税种税源信息。笔者发现,在填报各税种税源信息时,纳税人较为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
热点问题1:
购置自用办公楼,如何申报房产税?
第一步,确定计税基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笔者所在的湖南省为例,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笔者建议,企业结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房产税计税基础。需要说明的是,以余值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应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举例来说,A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2月25日,在湖南某地购买一栋楼,该楼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价值1000万元,全部用于办公经营,并于3月5日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已知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适用税率为1.2%。根据现行政策,A企业应当自4月起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照湖南省规定,在6月申报缴纳第二季度房产税。也就是说,A企业在6月应申报缴纳第二季度房产税:1000×(1-20%)×1.2%÷12×3=2.4(万元)。
热点问题2:
出租部分房产,如何申报房产税?
假设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湖南某地拥有一栋办公楼,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房产原值为2000万元;2021年5月31日出租部分办公楼,出租面积为500平方米,租期为7个月,每月取得10万元(不含税)租金收入,已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适用税率为12%。那么,按照湖南省规定,就办公楼自用部分,6月申报期B公司应当按照房产余值以1.2%的税率,计算并申报、缴纳第二季度房产税:2000×(1-20%)×1.2%÷12×2+(2000-500÷1000×2000)×(1-20%)×1.2%÷12=4(万元)。就办公楼出租部分,自6月开始,B公司应以租金收入为基础,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并在7月申报期申报缴纳:10×12%=1.2(万元)。
因此,B公司需要在6月先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填报“二、房产税税源明细”的“(一)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部分,“建筑面积”栏填报1000平方米,“出租房产面积”栏填报500平方米,“房产原值”栏填报2000万元,“出租房产原值”栏填报1000万元(2000×500÷1000=1000),同时填报“(二)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部分,“出租面积”栏填报500平方米,“申报租金收入栏”填报70万元,“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填报2021年6月,“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填报2021年12月。
在6月申报期和7月申报期,湖南税务部门征管系统会根据房产税税源信息分别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B公司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房产税申报。
热点问题3:
新购置土地,
如何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也就是说,企业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具体税额幅度,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基础。
举例来说,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5日,通过购买获得湖南某地一块土地,面积为1万平方米,合同约定3月31日交付土地。假设该地块在当地为县级二级土地,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10元/平方米。那么,C公司应自4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按照湖南省规定在6月申报期申报缴纳第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0×10000÷12×3=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