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总结
开票日期>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即:
(1)先看是否开票,只要开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未开票,看是否收款,只要收款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3)如果未开票、也未收款,看合同是否有约定付款日。只有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日且已开始出租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4)如果未开票、未收款、同时也未签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的,在租赁期结束日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针对上述1-3项可具体归类如下:
注意:在未开票的情况下:
(1)应税行为未发生,即使已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日,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原则上,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即使应税行为已完成,也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情况不符合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因此针对该合同付款条件需有合理解释。
3.举例
(1)甲公司是否开票:否;
(2)甲公司是否收到预收款:否;(租期内才收款不属于预收)
(4)约定付款日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否。合同约定2021.12.1日付款,此时尚未起租,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延伸1:
延伸2:
4.税筹点
(1)对于关联方租赁的,可延缓应付租金日期,以获取递延纳税资金效益;
(2)如果合同约定收款晚于租赁行为发生的(如年末一次收取当年租金),无需按权责发生制按月计提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于约定收款日缴纳增值税即可。
二、所得税
1.政策依据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针对企业所得税,具体分以下两种判断:
(2)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
此外,对于租期跨年,且租金提前一次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均摊计税。
3.税筹点
根据企业盈亏情况,合理确定租金付款日。
三、房产税
但该规定只明确了房产税的纳税义务起点,未明确不同收租情况下具体何时缴纳房产税。
一般而言,支付租金有三种情况:
(1)按月支付租金;
(2)先付租金(如年初一次性收取当年租金);
(3)后附租金(如年末或次年再一次支付当年或上年租金);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纳税征管属地性较强,各省市不一致,具体需按当地规定。
实务中从租计征的,一般分为按月征收和按季度征收。
如果约定按月支付租金,则租金收入与纳税期限可匹配。即使季度申报房产税,也不受影响。但另外两种情况,何时缴纳房产税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各地口径及何时缴纳见后续分析:一次收取租金何时缴纳房产税
四、印花税
以上系个人理解,只为拓广思维,不作为报税指引,如有错误,还望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