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名称:冯某与王某、贾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再94号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人:周波
案件类型:民事
感言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交出的最为直观的司法答卷,也是人民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为直接的调查问卷。每一篇裁判文书的写作过程,都是一次“赶考之路”。只有怀揣“如我在诉”之心,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拿到裁判文书时可能的感受,才能够在撰写裁判文书之初有一个明晰的方向。而在裁判文书的撰写过程中,也只有时时提醒自己,不忘初心使命,才能让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党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具体的裁判结果。
在轮岗交流到市高院审判监督庭之前,我在三级法院从事了1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处理过一些对行业规则产生影响的重大案件,也曾有一些裁判文书获奖。但是,传统民事案件与知识产权案件存在很大不同,很多案件的处理关涉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如何转换思路,将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积累的经验转换为处理传统民事案件的有效方法,是我在新岗位上思考的新课题,目标就是既能让具体案件中的纠纷得到解决,又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类似问题的行为指引。我现在的体会有三点:
一是要注重深入实际。裁判文书的撰写,就是一个让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的过程。要真正体现法官的为民情怀,写好裁判文书,就必须深入现实生活,深入具体案件,深入案件现场,切忌脱离案情的空谈阔论。不了解案件纠纷的由来,就很难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说理。
二是要注重文书说理。民事案件既然来自于“钱粮户婚”,便注定与“人情世故”牵扯不断。要通过法院的裁判化解矛盾纠纷,就必须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既要有法律规则的充分阐释,更要有道德伦理的条分缕析。要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有效融入裁判文书说理。
三是要注重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做好新时代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在裁判文书的撰写过程中,既要落笔于具体案件,更要着眼于普遍问题,使通过具体案件形成的裁判规则,成为法律条文的有效补充和具体细化,达到“治已病,防未病”的双重效果。
冯某与王某、贾某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书,是我在新岗位上交出的第一张答卷。未来,我将更好地向领导同事们学习,读懂法律、读懂民生,努力答好人民交给我的每一份答卷。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与另案继承纠纷纠缠在一起的赠与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同时还涉及赠与人的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这一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撰写这样的裁判文书是对法官处理复杂民事纠纷司法能力的考验。
就文书说理而言,本判决不仅立足于合同、继承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结合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加以充分阐释,使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得到充分的论证。尤为可贵的是,本判决在说理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念融入其中,强调了传统家庭美德和中华孝道,在解决案件具体纠纷的过程中,起到了行为指引的作用,可谓“义理”备矣。同时,再审判决直面继承人是否享有赠与合同撤销权这一争议问题,严格遵循审判委员会已经就此确立的处理规则,既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又回应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使裁判结果具有规则意义上的说服力。
裁判文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对个案纠纷处理结果的体现,而且也是执笔的承办法官司法能力和综合素养的体现。总体而言,本案再审判决是一篇十分优秀的民事判决,值得好好研究。
#基本案情#
冯某1之父冯某3生前与其妻王某共同将涉案房屋赠与冯某1,但因限购政策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冯某3去世,冯某3之母贾某作为法定继承人,要求撤销冯某3和王某对冯某1的赠与,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冯某1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贾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冯某1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冯某1在诉讼中主张,涉案房屋是父母给她的嫁妆,本案赠与合同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撤销。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冯某1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根据冯某1的申诉,向市高院提出抗诉。市高院经再审审理,维持了二审判决。
精彩段落
综上,从情理法各方面考虑,冯某1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王某的诉讼主张亦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原标题:《周波法官:赠与人去世后,孙女起诉祖母要求过户赠与房产,法院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