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上广深”四城市的特别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个人转让商铺等非住房则不分年限,要按照差额缴纳,计税依据=(销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的作价)÷(1+5%),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可见只就销售住房行为可以享受税优收惠,赠与无此述。
2.土地增值税
3.契税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各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自行规定适用税率。
4.印花税
免税规定:个人转让住房行为不用缴纳印花税,但转让商业用房还是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二、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
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的赠与无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可以直接按赠与享受免税,除此之外的免税情形与土地增值税基本相同。
只就法定继承人免税,这是契税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适用免税情形显著不同,而且对遗嘱继承人、承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受赠人不分住房、商铺等,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减、免税,按本省范围内规定的执行税率纳税。
个人无偿赠与的住房,赠与双方同样免征印花税。
就赠与行为而言,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几者的共同点在于对受赠的特定关系人进行判别来确定免税与否,而对不动产的性质、面积、套数不做为衡量标准。但印花税是一个特例,以房屋性质确定免税与否。
三、继承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做为法定继承人,只能做为直系亲属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全额征收契税,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减免,这个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下。
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三者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的征免税情况:
例一、2019年2月王老太拟定合同,将其名下一套50平方米的商铺销售给其孙子李小,已知商铺在3年前购入原价为50万元,现市场价格为80万元,双方如何缴纳税收。
王老太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增值税按(80-50)÷1.05*5%计算;按税法常规计算纳税,不再详述。李小需缴纳印花税、契税按4%因为是非住房,对住房则存在判别第几套、面积等等的优惠。
例二、2019年2月王老太拟定合同,将其名下一套50平方米的商铺赠与孙子李小,已知商铺在3年前购入原价为50万元,现市场价格为80万元,双方如何缴纳税收。
王老太需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减免;印花税全额缴纳。李小需缴纳印花税、契税按4%(做为受赠人不能享受任何优惠,即使是住房也不存在第一套、面积大小等等的优惠)。乍一看,受赠方接受赠与似乎比买卖形式缴纳税收要少,但实际上如果李小将来再转让这套商铺,假如售价为100万元,不考虑中间环节的过户费等小额费用,要按照100-50=50万元做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能按照100-80=20万元来计算,要多缴的个人所得税可能比买卖情形下需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还要多。
例三、2019年2月王老太拟定合同,将其名下一套50平方米的商铺赠与其朋友的孙子张小(无利害关系人),已知商铺在3年前购入原价为50万元,现市场价格为80万元,双方如何缴纳税收。
王老太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因为受赠人是既不是直系亲属也不是赡养人,所以不能享受减免。对于张小来说纳税情况同例二中的李小,不如买卖合算,将来再转让时买卖形式的比现在赠与形式下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较少。
例四、2019年2月王老太拟定一个遗嘱,将其名下一套50平方米的商铺在其去世后,由其孙子李小继承,已知商铺在3年前购入原价为50万元,现市场价格为80万元,李小如何缴纳税,以完成过户手续。
王老太做为立遗嘱人,不需缴纳任何税收。
我们拓展一下,2019年2月王老太拟定一个遗嘱,将其名下一套50平方米的商铺在其去世后,由其朋友的孙子张小(无利害关系人)继承,其他条件同例二。
张小纳税情况同例二中李小。也就是说,在遗嘱继承情况下,立嘱人赠与其直系亲属或无利害关系人,对受赠人来说,税收缴纳无差别。
通过上述这些例子可以看出,法定继承无疑是最佳节税方案,但其适用条件有限;对特定关系人的赠与和买卖相比可能较为节税;但对非特定关系人的赠与在某种程度上讲,比买卖可能缴税更多。
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情形下,如果不考虑特定行为下的免税,三者对比如下表(不征表示不属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