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首先必须要明确材料采购合同究竟属于哪种销售方式,或者界定为哪种销售方式对企业是有利的:
1.直接收款模式
2.托收承付模式
3.预收款模式
如果材料的销售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模式,则按照货物发出日期界定。货物发出日期是在4月1日之前的,开16%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发出日期是在4月1日之后的,应该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安装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已执行完毕,暂未开具发票
合同已执行完毕即指工程已经完工,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4月1日前或者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付款节点,此时施工单位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4月1日后,应当按照原税率10%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
2.合同部分履行完毕
(1)已达到付款节点的部分
部分工程进度款在4月1日前已达到付款节点,即合同约定该部分进度款付款日期在4月1日前,或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日期,但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该部分已达到付款节点,此时该部分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4月1日后,该部分工程款应按照原税率10%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
(2)未达到付款节点的部分
3.合同已签订,尚未开工
对于已签订但尚未开工的建筑安装合同,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后期达到付款节点时,施工单位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9%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此时房地产企业可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诉求。
02销项端
房地产企业收入项目的税率变化情况如下:
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收入为销售不动产收入,因此税率调整对房地产企业销项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销售不动产税率下调以及发票开具上。
(一)取得预售收入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不论何时发生纳税义务,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取得预售收入,均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实际交房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则应按照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则应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4月1日后税率变化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由于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均按照含税总价的方式进行约定,我们认为税率的调整不应当影响合同约定的总价,即对于2019年4月1日后交房的情况而言,购房者仍应当向房地产企业支付原合同约定的含税总价,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