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房产税=11100÷(1+11%)×12%=1200(元)
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
应纳房产税=11100÷(1+5%)×12%=1268.57(元)
1.个人出租住房
例2:王某出租自有住房三套,2016年6月收取租金42000元,7月收取租金21000元,计算王某2016年6月、7月应纳房产税。
6月应纳房产税={42000-[42000÷(1+5%)×1.5%]}×4%=1656(元)
7月应纳房产税=21000×4%=840(元)
2.个人出租非住房、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
例3:李某出租商铺一间,2016年6月收取租金42000元,7月收取租金21000元,计算李某2016年6月、7月应纳房产税。
6月应纳房产税=42000÷(1+5%)×12%=4800(元)
7月应纳房产税=21000×12%=2520(元)
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
(一)一般纳税人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房产原值的影响。
该公司2016年下半年应纳房产税=(1000+110)×(1-30%)×1.2%×6÷12=4.66(万元)
例5:某公司2016年7月外购一批材料及建筑服务用于办公楼的修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修缮费用100万元,增值税11万元。该办公楼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修缮前原值1000万元,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
该公司2016年下半年应纳房产税=(1000+100+17+100+11)×(1-30%)×1.2%×6÷12=5.16(万元)
2.应税房产用途转换对房产原值的影响。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动产净值率=[10000-10000÷(10×12)×16]÷10000=86.67%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86.67%=953.37(万元)
该厂房2017年应当缴纳的房产税=10000×(1-30%)×1.2%×9÷12+(10000+953.37)×(1-30%)×1.2%×3÷12=86(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2220-2220÷(10×12)×12]÷2220=90%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时共取得3份增值税发票,其中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1份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1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10×90%=99(万元)
应纳房产税=2220×(1-30%)×1.2%×6÷12+(2220-99)×(1-30%)×1.2%×6÷12=18.23(万元)
3.核定增值税计税依据时房产原值的确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外购房屋,或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用于自建房屋,或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中包括的增值税税款,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