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如何保护?

现实中,年幼或年迈体弱脑衰,抑或罹患精神、肢体残障的人,其财产权益遭受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就需要确认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有监护制度,须对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

案例1.监护人损害子女利益处理房产无效

2003年3月,林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女儿小木由林女士抚养,夫妻共有房屋归林女士居住,待女儿18周岁时房屋产权归女儿所有。但同年12月,购房人叶某在明知房屋产权归属约定后仍同意以12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并预付11万元且暂时保管房产证,待小木满18周岁后再过户并支付余款。当时,小木也在协议上签名。2008年末,小木已满18周岁,叶某多次催要房屋过户后无果,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购房协议无效。

案例2.将智障丈夫房产据为己有被判无效

2010年5月28日,张某与比她年长10岁的智障男子王先生结婚。婚后次日,张某就以配偶身份将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分别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以及夫妻两人名下。之后,她以其中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向银行贷款60万元。王先生的妹妹发现嫂嫂有“侵吞”财产的反常行为后,以王先生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与王先生之间就上述两套房屋的赠予行为无效,并将产权恢复至王先生一人名下。上海市松江法院于同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监护人的诉请。

案例3.老年痴呆无法提款监护人起诉获胜

2008年下旬,时年84岁的孤寡老人胡阿姨因患阿尔茨海默氏(俗称老年痴呆症)等病住院。胡阿姨曾于8年前分别在当地两家银行存入3笔共计3万余元的定期存款。2004年4月上旬,胡阿姨所在居委会曾出具指定其妹妹阿华为胡阿姨的监护人的决定书。当阿华为交付胡阿姨医疗费,持存单到银行提取已到期存款时因未能提供密码遭拒。后阿华以胡阿姨名义诉至法院。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两大银行支付胡阿姨存款本金共计4.19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

本报记者郭玉红赵野

嘉宾:

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检察官邵华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明

主持人:哪些人属于被监护的人群,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界定的?

邵华:我们谈谈申请确认程序。首先,须被申请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全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仅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应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同时,申请人申请时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经判决,则为终局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持人:哪些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一身份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法院有此职权吗?

邵华:简单来说,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否离异均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按照以下顺序,由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首先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然后是其兄、姐;此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对于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法律规定其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若无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邱剑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诉诸法院裁决。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双亡或确实无法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服刑、植物人等),由其直系亲属代行职责。如果同时存在两位或两位以上的符合监护条件的亲属出现,法院也可以指定。如果被法院指定的人不很好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有权再行指定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另外,如果无亲属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指定孩子所在的学校或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行使监护权。至于申请人对法院确定的监护人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变更监护人。

贾立军:有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内容主要基于以下6项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尤其注意,不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的,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否则,该行为无效。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起诉追究其责任或撤销其资格。特别注意,追究监护人责任的普通程序之诉与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之诉应分别审理。此外,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主持人:基于如上法律规定,我们结合案例来谈谈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

贾立军:案例1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将来归小木所有,合法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故林女士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女儿的财产。协议中虽有小木签名,但当时她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叶某明知此房屋的产权约定,且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却没有向原告请求追认,因此,该购房协议无效。而案例2中,张某在完婚次日就将智障丈夫名下的两套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并以房产所有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生活花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作为王先生监护人的妹妹也是有权提起诉讼来保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邵华:对于案例3,胡阿姨患病之前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胡阿姨所在居委会依法召集了其亲属、原所在单位、社区民警进行协商,并作出指定监护决定,由阿华担任监护人。现该决定书早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阿华作为监护人提取被监护人存款,是履行监护职责也是其监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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