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指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2.本指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本指引所称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是指以网络直播营销的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本指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5.本指引所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包括直播营销经纪服务机构、直播代播和运营服务商、直播基地、村播服务商、专业内容及制作机构、整合营销机构等。
三、合规指引
(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参与各方
(二)直播营销平台
4.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的认证。
5.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参与直播营销活动。
(三)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
2.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四)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1.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五)直播营销服务机构
1.以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对与自己签约的直播营销人员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责。
2.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主体资质,按照平台规则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4.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签约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直播营销人员,并加强对签约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开展对签约直播营销人员基本素质、现场应急能力的培训,提升签约直播营销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规则意识;督导签约直播营销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等的学习。
5.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积极合作,落实合作协议及平台规则,对签约直播营销人员的内容发布进行事前规范、事中审核、违规行为事后及时处置,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内容生态。
四、负面清单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