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总台央广新闻热线4008000088接到全国多地听众反映,他们从2014年开始陆续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购买商品房,并都办理了产权证。但是2017年换发不动产证时,当地有关部门将房屋性质变成了“居民自建房”,这与商品房性质有明显区别,消费者担心自己购买的房产得不到像商品房一样的保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乐东县类似的“居民自建房”竟然有六千多套,基本都是六七层高的楼房,有的还有泳池、地下车库。当初这些楼房是由当地个人在获得乐东县出让的土地后找建筑公司盖的,最大的一栋楼有七层200多套。
如此的“居民自建房”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批变成“商品房”的?购房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购买后换证时成了“居民自建房”
赵先生:我在房地产经营商手中买的,是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2017年初发现不能换取(证书)大家才开始维权,他们说这房屋是以自建房的形式报建的。要是自建房的话,当时也不能买。
当地居民拍摄的“居民自建房”与开发商的商品房并无两样。
房管局工作人员解释。
虽然房管局承诺“绝对合法,可以放心购买”,但在2017年换发不动产证的时候,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告诉消费者,经过协调可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但是要写上备注“居民自建房”。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个人盖自建房
再将整栋楼分割出售,属于违规
此前负责房产登记的乐东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刘杰透露,2007年开始,乐东县打算将县政府搬到九所镇,就将当地不少土地出让给了干部职工,鼓励他们买地盖房。后来搬迁计划取消,出让的土地就留了下来。
但让他也不理解的是,一些人竟然公开在土地上以“居民自建房”的名义盖起了六七层高的居民楼,甚至取得了当时审批部门的许可。
刘杰:有的房子盖了一万多平方米,两三百套,有游泳池、地下车库。当时就不应该批这么多地给个人。
当地的高层“居民自建房”。
现在负责不动产登记的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规。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如果开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想要分割转让,必须通过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而土地管理部门当年没有同意以个人名义盖自建房,当初整栋楼分割开售卖就是违规行为。
工作人员:当时是个人拿地修的房子,在房管局办了证,但是没有销售资格,自建房是不能将土地分割销售的。
律师:当年为何能办多个房产证?
目前当地仍在销售这种问题房屋
“居民自建房”产权证。
带户型图的“居民自建房”。
(原题为《商品房变“居民自建房”?海南乐东多名购房者遇“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