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许多年轻人难以依靠自身经济力量购房,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已成常态。
当子女婚姻破裂时,父母往往会主张返还购房出资款,通常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问题来了,父母出的这笔钱,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
一、购房出资款性质的理论争议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借贷说,一种是赠与说。
1.借贷说
借贷说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一种临时性的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子女缓解临时资金压力,而非无偿赠与。
在父母主张出资为借贷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即父母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的,应当对借贷合意进行合理说明。子女抗辩是赠与的,应当对赠与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子女不能举证证明确是赠与的,则由子女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即认定为民间借贷,子女应偿还资金。
2.赠与说
赠与说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应视为赠与,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系借贷关系。
赠与说认为,此类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适用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规则,原告主张借贷关系的,除了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还须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且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二、法律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三、实务中法院的观点与举证责任
1.法院支持借贷的情形
在借贷说的观点下,法院认为,首先,父母主张出资系借贷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且对借贷过程进行合理的说明,完成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子女抗辩是赠与的,应对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其次,对口头赠与的认定,应适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子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父母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再次,从常理上看,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帮助子女缓解购房时所面临的临时资金压力是因为存在血亲和姻亲关系,可以视为维系家庭亲情关系的一种方式。现如果因为短暂的婚姻关系而让另一方分走父母的积蓄并背负大额负债,显然与父母出资的预期不符,故在一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有关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另外,法院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是对于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出资购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非出资性质及归属的规定。[(2023)京02民终472号]
2.法院支持赠与的情形
在赠与说的观点下,法院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则。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2022)京03民终263号]
结尾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购房出资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建议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明确出资的性质,尽量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