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写一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对财产分配有影响吗
民法典公布了最新规则,房产证上的署名不再直接影响房产的分割了。下面,就民法典的新规停止细致论述。
民法典解读一:婚前婚后的个人财富,不存在分割
分离最新的民法典条款,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决裂之后停止财富分割,分割的对象仅仅包含夫妻关系成立后所取得的共同具有的财富局部,针对双方的婚前个人私有财富不再归入分割范围。换而言之,以前存在的个人私有财富的均匀财富分割现象在今后不会再呈现。主要能够分为以下三个要点:
(1)结婚之前个人具有的一切财富属于该方的私人财富,与婚后伴侣没有关系。
(3)结婚之后无论哪一方购置的房产署名只要本人的,也属于个人私有财富,不参与到双方的分割范围。
或许大家据此会觉得这新规似乎有些不近人情。婚姻的另外一方固然没有对房产有所直接付出,但是婚姻关系存在的这么多年里,他/她也对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以至可能正是由于对方对家庭的支撑才得以使房产归属人可以承当得起全额支付的义务。不过,法律也是思索十分周全的,关于以下两种状况,法律也赋予另一方取得房地产分配的权益。
民法典解读二:夫妻共有财富,均对等分割
这里的夫妻共同具有的财富主要是指满足以下三种任一状况的财富。
(1)夫妻双方结婚之后一同支付具有并双方共同承当还贷义务的房产。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房产证上只要夫妻双方中一方的姓名,该房产也不属于一方的个人私有财富,而是属于共同财富,在婚姻关系决裂之后能够停止分割。
(2)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每月承当的抵押贷款。此种状况下,该房地产的首付由于是个人承当的,所以属于个人私有财富,但是共同还款局部是由夫妻双方停止承当的,因而属于双方的共同财富局部。因而,当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完毕对房产停止分割时,房产证上只要夫妻一方的署名也不影响另一方取得属于本人那局部的房地产。
由此可知,分离新规请求,但凡契合上述三类情形的房产,均属于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财富,普通状况下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完毕时能够对此停止均匀分割,但假如事前房子自身对双方享有的比例另外停止了规则除外。
民法典解读三:其他状况取得的房产
新规也针对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房产停止了明白规则。
(2)夫妻双方为本人的儿女提早置办的房产属于父母给儿女的房产。此类情形下,一旦停止分割,主要分为二种状况。一是假使房产证上均有夫妻二人和孩子的署名,那么该房产就应当在具有署名的人中停止均匀分配;二是房产证仅有孩子的署名,不存在夫妻二人的署名,则看孩子能否成年,成年就属于孩子的个人私有财富,未成年就属于共同财富。
推荐经纪人
备注:本站所有涉及面积或者带有单位“㎡”的信息都是“建筑面积”,所有的售价和均价、月租金等,都是参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