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行为,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列举如下:
1、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或者标价方式,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主要表现形式有:虚假明码标价、模糊明码标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优惠、以虚高定价为核心的讨价还价、低价标价高价结算、假冒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行为。
2、价格垄断: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价格串通:价格串通是指某一行业的部分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达成某种协议,用协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4、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指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产品,迫使行业内的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
5、哄抬价格: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虚构、捏造、散布商品价格上涨或必将带来商品价格上涨的消息、信息、流言等,推动价格大幅度非理性上涨,由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6、变相提价、压价:变相提价、压价行为主要表现在粮食、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的收购和调拨环节等。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销售商品,压低等级收购商品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价格。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并没有改变商品的标示价格,却改变了商品的等级规范,使实际价格水平发生上涨或者下降,损害了国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是一种变相涨价或者降价的行为。
7、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买方实行不同的价格,从而使高价购买的买方受到了价格歧视。从外在的表现看,卖方可以确定与不同买方的交易价格,而买方没有能力对抗,如果买方有实力在价格上与卖方讨价还价,卖方也就不可能任意确定交易价格了。价格歧视往往发生在市场供求处于卖方市场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其实质就是经营者利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弱化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竞争,强化不同买方之间的竞争,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8、牟取暴利:暴利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获得的巨额利润。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差价率或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过,就属于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9、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如果经营者不明码标价,就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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