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读书会第三十二期:网络平台与反垄断

报告人:王业亮中国人民大学2019级博士生

关于这几位作者:LinaM.Khan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其研究领域为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本次读书会所选取的第一篇文献使得她声名鹊起,获得多项殊荣;让·查尔斯·罗歇和让·梯若尔是法国图卢兹大学教授,两位教授的研究领域集中于博弈论、产业组织理论等,其中,梯若尔于2014年因“对市场力量和监管的分析”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第一篇文献:亚马逊的反垄断悖论

引言和结论在此略去不表。

第一节:芝加哥学派革命:远离竞争过程和市场结构

LinaM.Khan在本节中描述了反垄断及其解释中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即远离经济结构主义。这一部分概述了价格理论如何替代基于结构的竞争观,以及指出这一变化如何体现于反垄断法的准则与实施过程。

从广义上讲,经济结构主义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集中的市场结构促进了反竞争的行为形式。这种观点认为,一个由极少数大公司主导的市场可能不如一个有许多中小型公司的市场具有竞争力。这是因为:

(1)垄断和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使占支配地位的行为者能够更容易和更微妙地进行协调,便利诸如固定价格、市场分割和心照不宣的勾结等行为;

(2)垄断和寡头垄断的公司能够利用其现有的垄断地位来阻止新的进入者;

(3)垄断和寡头垄断的公司对消费者、供应商和工人有更大的议价能力,这使它们能够提高价格、降低服务和质量,同时保持利润。这种以市场结构为基础的对竞争的理解是整个20世纪60年代反托拉斯思想和政策的基础。

而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进路拒绝了这种结构主义的观点,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获得了主流的声望和信誉。用理查德·波斯纳的话来说,芝加哥学派立场的本质是“看待反垄断问题的恰当镜头是价格理论”。这种观点的基础是对市场效率的信念,这种信念由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者推动。两个理论范式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结构主义者认为,产业结构使企业倾向于某种形式的行为,然后引导市场结果,而芝加哥学派则认为,市场结果——包括企业规模、产业结构和集中度水平——反映了单独的市场力量和生产的技术需求之间的相互作用。

LinaM.Khan指出,从经济结构主义到价格理论的转变对反垄断分析产生了两个主要的影响:

①进入壁垒概念的显著缩小;

②消费者价格成为评估竞争的主要指标(在这里,LinaM.Khan引用了参考文献中RobertBork的观点)。

而这种影响将直接作用于对掠夺性定价和纵向一体化行为性质的判定。

当“一个产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续的生产和/或分销阶段在同一控制下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纵向一体化。LinaM.Khan描述了芝加哥学派革命对纵向一体化行为的反垄断分析的影响。芝加哥学派之前的理论对纵向一体化持否定意见主要是基于杠杆(leverage)效应和拒斥(foreclosure)效应:杠杆效应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一家公司可以利用其在一个业务领域的主导地位,在另一个业务领域建立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当一家公司利用一个业务领域使另一个业务领域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时,就会发生拒斥的情况(此外,在BrownShoe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阻止兼并协议的另一个原因是纵向一体化会消除潜在的竞争对手)。

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认为,对杠杆效应和拒斥效应的担忧都是被误导的。在“单一垄断利润定理”下,如果两种产品按固定比例使用,一个企业从一个市场获得的利润是固定的,不能通过向相邻市场扩张而获得利润。在这个前提下,垄断性杠杆效应不仅不会引起任何竞争问题,而且实际上是有利于竞争的。Bork声称,传统上对拒斥效应的担忧是没有根据的,因为“通过垂直兼并进行掠夺是极不可能的”一家制造商不会偏袒自己的零售子公司,除非这样做的成本更低——博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歧视将产生效率,并最终传递给消费者。纵向一体化通常不会创造出企业可以用来提高价格或限制产出的市场势力。在极少数情况下,纵向一体化确实创造了这种形式的市场支配力,而Bork相信竞争对手的实际或潜在进入会限制纵向一体化。这种理论上的转变也对实践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第二节:为什么竞争的过程和结构很重要

具体说来,LinaM.Khan从三个方面论证了竞争的过程和结构的重要性:

A.价格和产出效应不能涵盖所有对消费者福利的威胁

B.反垄断法促进竞争以服务于各种利益

立法史表明,“国会将谢尔曼法案设计为‘消费者福利处方’”的观点是错误的。这项法律“支持多样性和市场开放,反对高度集中和滥用权力”。当国会在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案》时,参议员约翰·谢尔曼称之为“权利法案,自由宪章”,并强调其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在《谢尔曼法案》(ShermanAct)通过之前,参议员乔治霍尔(GeorgeHoar)警告称,垄断是“对共和制度本身的一种威胁”。而竞争政策将阻止大公司以垄断利润的形式从生产者和消费者手中攫取财富;此外,反垄断法的另一个明确的目标是保持开放的市场,以确保新企业和企业家有公平的机会进入市场。

C.促进竞争需要对过程和结构进行分析

芝加哥学派将分析的重点从过程——竞争的必要条件——转向了结果——即消费者福利。在LinaM.Khan看来,这种方法不足以促进真正的竞争,并且在占主导地位的在线平台的情况下这种失败将被放大。

第三节:亚马逊的商业策略

A.放弃利润以建立主导地位

Source:Amazon’sProfits,Ben-Evans(Aug.2013)

亚马逊获得巨大优势的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其投资甚巨的忠诚计划——亚马逊Prime。LinaM.Khan指出,尽管亚马逊的主导地位部分源于其作为大规模在线商务先驱的先发优势(first-mover),但在几个关键方面,亚马逊通过大幅降价和大力投资扩大业务取得了自己的地位——两者都是以牺牲利润为代价的。亚马逊愿意为了增长放弃利润的事实,削弱了当代掠夺性订价学说的一个核心前提——该学说认为掠夺性行为是非理性的,恰恰是因为企业将利润置于增长之上。

B.跨行业扩张

第四节:建立结构性优势

在这一节中,LinaM.Khan描述了几个亚马逊如何建立起结构性主导地位的例子。对亚马逊的电子书市场的战略以及与一家在线零售商的斗争的分析表明,即使亚马逊没有提高其损失的商品的价格,它也可能从掠夺性订价中获益;而在亚马逊配送以及亚马逊市场的例子,展示了亚马逊如何成为一家在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设施公司。这些例子突出了亚马逊如何利用其作为基础设施提供商的角色,使其其他业务受益;还表明这些领域的进入壁垒是如此之高,以致使潜在的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这些领域,从而在可预见的未来锁定亚马逊的主导地位。这四点因素都法引发了对当代反垄断政策能否反映和应对亚马逊以及其他占据主导地位的在线平台构成的反竞争威胁的担忧。

A、畅销书电子书的低于成本定价与现代回本分析的局限性

在对该案例的描述中,LinaM.Khan指出政府未能认识到亚马逊做法的两个关键方面:①一家公司对基于平台的产品进行大幅折扣是如何产生一种更高的风险,即该公司将产生垄断力量,而不是对非平台产品进行折扣;②亚马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弥补损失,而不是提高折扣的同一电子书的价格。

B.收购Quidsi和有缺陷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的假设

LinaM.Khan在对亚马逊收购Quidsi的案例中指出,除了使用低于成本的定价来确立在电子书市场的主导地位,亚马逊还可以利用这种做法向其主要竞争对手施加压力并最终收购它。这段历史挑战了当代反垄断法的假设,即掠夺性订价不能被用来建立统治地位。虽然理论上可能会认为在线零售的进入壁垒很低,但是实践表明建立一个吸引流量的成功平台需要大量的投资。具体说来,鉴于数据收集和网络效应带来的巨大先发优势,成功和持续进入在线平台的实际壁垒非常高;对在线平台的投资不在于可能被改变用途的有形基础设施,而在于品牌认知等无形资产,而这些无形资产可以被竞争对手的平台或零售商以比铁路接管竞争对手的线路更轻松的方式吸收。换句话说,像Quidsi这样的在线零售商面临着铁路的高准入壁垒,以及实体零售商典型的相对较低的退出成本。此外,亚马逊的这一行为也表明,心理威慑可以阻止将挑战现存占主导性地位企业市场势力的新的进入者。

C.亚马逊的配送服务和跨行业优势的杠杆化

亚马逊将其作为在线零售商的优势转化为在快递行业的重要议价能力,并利用这一优势从第三方快递公司那里获得有利条件。这反过来又使得亚马逊通过创建“亚马逊配送”服务和建立自己的实物配送能力,扩大了自己在其他零售商中的主导地位。这说明了一家公司如何利用其主导平台成功地融入其他部门,从而产生反竞争的动态过程。具体说来,随着亚马逊扩大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份额,以及扩大整个电子商务领域,它开始在快递公司的业务中占据更大的份额。这一现象最近被称为“水床效应”——水床效应的存在可能进一步扭曲竞争,因为它使强大的买方获得了双重优势,即对其本身有更多的优惠条件,对其竞争对手有更高的购买成本。此外,亚马逊还在这一双重优势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点——在商业机会中利用对手的弱点。

LinaM.Khan总结了这一案例带来的启示:首先,该案例很好地说明了一个企业如何利用其在既有领域的主导地位,进而在另一个领域也建立起优势(当然,这种动态并非一定是反竞争的,但当前的反垄断学说忽视了其中包含的议价能力等结构性因素);其次,其次,亚马逊通过包括搭售、排他性和创造进入壁垒等方式利用其在线零售和配送领域的主导地位,也就是说,亚马逊对配送部门的扭曲反过来又在零售部门制造了反竞争的挑战;第三,第三,亚马逊使用Prime和FBA计划展示了该公司如何在结构上将自己置于电子商务的中心。

D.亚马逊市场和利用数据

亚马逊如何跨越不同的业务领域利用自己的优势表明,当纵向一体化可能被证明是反竞争的时候,法律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线平台凸显了这一缺陷,它们既是其他公司的基础设施,又可以收集大量数据,然后用于建立其他业务。通过这种方式,目前的反垄断制度还没有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拥有集中数据控制权的公司可以系统性地使市场倾向于他们的利益,从而戏剧性地重塑这个行业。

第五节:平台经济学和资本市场如何促进反竞争的行为和结构

本节探讨了在线平台的经济和商业动态过程如何激励企业以牺牲利润为代价追求增长,以及在线市场和对数据的控制如何可能促成新形式的反竞争活动。

鉴于在线平台在网络效应和数据控制巩固了早期主导地位的市场中运作,一家希望在这些市场中竞争的公司必须设法抓住这些机会。最有效的方法是追逐市场份额,赶走竞争对手——即使这样做会以牺牲短期利润为代价,因为长期利润的最佳保证是立即增长。由于这种动态过程,以牺牲竞争对手的利益为代价来争取最大的市场份额的掠夺行为是非常理性的;事实上,一个企业为了占领市场而不提前承担损失才是非理性的。

认识到在承受早期损失的同时大举扩张可以锁定垄断,投资者也愿意支持这种策略。正如前文所描述的那样,亚马逊在大举投资的同时,通过扩大有形和在线基础设施的供应,以及将商品定价低于成本,实现了巨大的增长。尽管亚马逊的利润率一直非常微薄,甚至出现负值,但它的股价一路飙升。从本质上讲,投资者给了亚马逊一张增长的自由通行证,而没有任何显示利润的压力。这家公司利用这种优势疯狂扩张并主导了在线商务。投资者愿意为赢家通吃市场的掠夺性增长提供资金的想法,也适用于Uber。人们可能会把这种现象斥为投资者的非理性繁荣,但是另一种解读它的方式是长期估值:投资者如此看重亚马逊和Uber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些平台最终会产生巨大的回报。

除了忽略了为什么在线平台的动态性使得掠夺行为特别合理之外,当前的学说也没有意识到一个平台如何能够弥补损失。更长的回本周期以及各种可能的价格歧视,使得在投资者给予了自由度和对数据能进行有效控制的条件下的在线平台能够以与低于成本定价的初始形式不那么明显的方式收回损失。

第六节:化解平台势力的两种模式

如果平台市场的经济学确实可能鼓励反竞争的市场结构,那么我们至少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关键在于决定我们是想通过竞争来管理在线平台市场,还是想接受它们天生就是垄断或寡头垄断的事实并对它们进行监管。如果我们采取前者的做法,我们应该改革反垄断法,以防止这种垄断出现或限制其范围。如果我们采取后一种方法,我们应该采取规制措施来利用这些规模经济,同时遏制企业利用其主导地位的能力。

A.通过竞争机制治理网络平台市场

1.掠夺性订价

虽然从技术上讲,掠夺性订价仍然是非法的,但要获得掠夺性订价的索赔是极其困难的,因为法院现在需要证据证明这个所谓的掠夺者能够提高价格并收回损失。

2.纵向一体化

网络平台背景下纵向一体化行为的反竞争性将表现得更为突出,解决这一担忧的可能办法包括对能够使公司获得价值的数据以及会产生交叉利用效应的兼并行为进行审查,或对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兼并实行预防性禁令。

B.通过规制治理被视为垄断的主导性平台

鉴于亚马逊越来越成为整个互联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将公共事业法规的要素应用到其业务中是值得考虑的。最常见的公用事业政策是:①要求在价格和服务上不歧视;②设定费率限制;③强制资本化和投资要求。LinaM.Khan认为在这三项传统政策中,非歧视政策最有意义,而制定利率和投资要求则难以实施。她认为一个较为宽松的监管方法是适用关键设施理论。这一原则对作为另一市场必要投入的自然垄断资产提出了共享要求,不同于预防性的兼并禁令,关键设施理论允许对所有权的巩固。由于认识到纵向一体化垄断者可能拒绝竞争对手进入相邻市场,该原则要求垄断者控制必要的设施,以便让竞争对手容易进入。

第二篇文献:双边市场的平台竞争

第一节:垄断平台基准模型

1、模型的假设和一些说明(两位作者选的例子是支付卡)

(1)模型的基本假设是终端用户没有固定使用成本且平台进行线性定价(消费者就某一商品或服务支付的总价格同购买的总数量成线性比例);

(2)经济价值产生于成对终端用户,买卖双方均存在异质性,买卖双方在平台上交易的收益以及一次交易的边际成本分别用bB、bS和c(≥0)表示,bB、bS因其分布独立于平台和商家选定的价格而可被视为外生;

(3)在无固定使用成本和固定费用的情况下,买方、卖方的需求仅仅依赖于垄断平台收取的价格pB、pS;

存在网络外部性的原因是,买方总剩余(bB-pB)NS依赖于销售者的数量NS,但买方的准需求函数NB=Pr(bB≥pB)=DB(pB)则是独立于卖方数量。NS=Pr(bS≥pS)=DS(pS)则代表卖方对平台服务的准需求。

本模型的最终目的是分析平台(私人垄断平台和公共垄断平台)如何制定其价格结构pB、pS,基本思路是推导平台的利润函数,并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求解。

2、私人垄断平台

私人垄断平台的定价目标是最大化总利润,其利润函数为:

第二节:平台竞争

1、模型构建

从买方行为中可以得出“准需求函数”

此外,还可以推知卖家在不同平台交易的情况:

由此得到两个平台的交易量:

命题3:

该式与垄断平台下的公式形式相同,除了:

①在买方一边,需求弹性替换为了(更高的);

两位作者将模型扩展至联盟间竞争,得到

第三节:商业模式的决定因素

第六节:总结和微案例研究

两位作者总结到:本文的主要贡献是对双边市场中影响价格结构的主要因素方程化、模型化,并将其应用于不同的治理结构(私人垄断平台,拉姆齐定价,营利和非营利平台间竞争)。此外,还有几条推论:

就具体的公共政策建议而言:

就具体的商业模式而言:

七个例子:信用卡和借记卡市场、互联网、门户网站与媒体、视频游戏平台、流媒体平台、操作系统以及文本处理。

第七节:针对双边市场的最后思考

两位作者认为:对于具有网络外部性的市场而言,如果其能够对交易双方有效的实行交叉补贴策略,则其即被视为双边市场。更具体而言,平台上的交易量以及平台的利润不仅仅取决于平台向双边用户所收取的价格水平,而同样取决于其价格结构。而以下两方面原因会使得平台不能够有效实行交叉补贴策略:

①交易成本;

②对交易量不敏感的成本;

③平台所控制的成本转移约束条件。

以上,是我大概的报告内容,准备的不是很充分,还希望各位老师同学多多包容和指正。

自由讨论环节

沈伟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虽然说作者非常年轻,但她思考范式和论证是很具颠覆性的,而这种颠覆性的支点,就是讨论平台跟以往我们在讨论的所谓的传统的企业,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这些不同,对于垄断的基本概念,还有反垄断的措施,会带来怎样的变化?

丁晓东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我重述一下第一篇文献,这篇文献是在两个层面上对平台垄断问题展开论述的。一个是现实法律运用的层面,如何规制亚马逊的问题。作者认为亚马逊太“狡猾”,需要对其进行反垄断的时候,亚马逊就扮演成非传统公司,认为垄断法不适用于亚马逊。而当法律将亚马逊作为非传统公司进行对待时,亚马逊又会主张自身的普通企业身份。所以作者提供了两种选项,一种对亚马逊进行严格的反垄断的调查,亚马逊不能因为自身是平台公司就可以宣称自身又特权。另一种则是将亚马逊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对待,这种进路不会对亚马逊进行反垄断进行调查,或者会采取非常不同的反垄断立场,但可能要求亚马逊承担基础设施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熊丙万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刘明

所以这些为什么现在平台之间的竞争问题会成为一个大家讨论回来去,而且会引起说对传统竞争法研究范式转变的这么一个这种层面的讨论,其实就是跟他的一个商业模式,包括它的竞争方式,其实和传统的企业其实都存在大的区别。就这种区别,因为有这种模式的区别,所以才导致说理论上有一个创新的需求。这也是我今天来学习的目的,我也要“充充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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