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购房落户条件有什么不同
1、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
购房落户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可申报武汉市非农业户口;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2、武汉市新城区:含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
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新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以上(含20万元)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
1、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房子总价和面积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同时满足,同时满足,而且必须是新房才可以。二手房不可以。二手房不可以。二手房不可以。
2、落户要求的“首次交易的商品房”为70年产权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商住楼、办公及经营性用房都不行!不行!因此如果想要通过购房办理外地户籍迁入,购房前一定要弄清房屋性质。这点很重要!
3、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汉南区合并后,原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户口仍属于中心城区户口,原属于汉南区的户口仍属于新城区户口。
4、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户口属于中心城区户口。
二、购买满足条件的房子后,可以落几个人的户口
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后,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三、购房合同是2008年11月1日以前的,落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购买中心城区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首次交易的商品房,可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008年以前在新城区购买的房子办理不了落户。
四、在武汉办理购房落户的手续,需要收费吗
不收费。
五、房产证写了两个人名字,能落户吗
除夫妻共有外(夫妻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共同共有),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结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落户时,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六、多套房子的面积和金额能累计吗
统一房主拥有多套房屋,且多套房屋金额和面积分别相加,达到落户要求的,可以落户。
多套房屋叠加需同时满足:
1、同一时期购买:2008年10月31日之前为一个时期,2008年11月1日以后为一个时期。
2、同一房屋属性。即都要满足首次交易的70年产权商品房。
3、同在中心城区或新城区。
4、房主为拟迁入本人的。
七、办理落户需要多久才能办好
7个工作日。
八、购房落户手续在哪里可以办理
窗口办理:各区公安分局
1、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发展大到790号
2、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新华路251号
3、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胜西街一号
4、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1楼14号窗口
5、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6、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青1100号(青翠园2号)
7、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洪山区文秀街9号
8、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二雅路292号
9、汉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纱帽街汉南达到401号
10、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蔡甸区蔡甸大街21号
11、江夏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江夏区纸坊街宁安路4号
12、黄陂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黄陂大道318号
13、新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特1号
14、水上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96号1楼
1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
地址: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16、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下面是最新地址)
地址: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
17、东湖风景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武昌区欢乐大道301号9栋四单元404
18、江岸户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岸区胜利街306号
a、购房落户可以迁父母的户籍吗
答:不能。购房落户只能迁户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其他亲属均不可以。
b、生育二胎,一家四口,可以同时落户吗
答:不可以。一套房只能迁3个人的户籍,家长可以先办理父母和一个孩子的户籍,另一个孩子随后办理子女投靠父母。
c、中心城区和新城区的户口可以随意互迁吗
d、房主不落户,配偶和小孩可以办理购房入户吗
答: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房主不落户,那么其他人也不能办理购房入户手续,必须同时迁移入户。
附:办理购房落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材料有什么要求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原件拟留);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驻户口申请表》(原件拟留);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拟存,收存复印件一份);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合同、发票丢失的,需提供房地部门出具的合同或发票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拟留);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薄》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薄》(原件拟退,抽复印件一份)。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薄》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拟留)。
(4)对非婚生子女,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其中,对非婚生子女随父亲落户的,由其父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本市市级及以上医学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5)父母离异,子女投靠父或母的(被投靠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