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做好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规范、持续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
(一)强化资质管理。房管、工商等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格审批和备案。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情况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名称不应带有与房地产无关的特定行业字样。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鼓励成立住房租赁的专业经营企业。
(二)规范经营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应熟悉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学法用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配备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房管部门依法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及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
(三)规范销售代理机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经纪机构资质备案。房管部门定期公示备案机构名单。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
(四)严格规划管理。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要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棚改规模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部门要结合上一年度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编制下一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要强化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房地产项目开竣工、出让金缴纳、土地闲置等情况的监管;要以促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立和房地产市场价格稳定为目标,改革原有的单纯竞地价的住宅土地供应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国土和规划部门要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年度发展计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规划部门要合理优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供应中的比例;会同房管部门制定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环节的具体规定,简化服务流程。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七)规范交易行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使用由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人员必须就合同条款逐一与买受人协商并达成一致。买卖合同中要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外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八)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达成协议后,要及时按规定完成网签备案。房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变更、撤销。房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可售房源、限售房源、已售房源、在建工程抵押房源等成交信息和价格信息,杜绝“一房二售”、捂盘惜售、边售边抵、虚假宣传等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加大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力度;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根据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九)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定金、预付款、售房首付款及银行按揭房款应直接足额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房管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重点和非重点的分级监管制度,非重点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建设进度备案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由房管部门核准使用。至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前,监管账户资金余额应不低于预售备案总金额的2%;至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前,监管账户资金余额应不低于预售备案总金额的1%。
四、加强房地产企业金融管理
(十二)提供金融贷款支持。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切实改善信贷服务,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的贷款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并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五、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十七)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商品房市场现场巡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将项目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