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接到一位当事人咨询,他将房子交给托管公司,两个多月后物业和楼下邻居找到了他,原来是因为托管公司在房子里打隔断、胡乱接水管,从客厅往楼下漏水了。随后这个当事人联系托管公司交涉,说楼下邻居的损失自己赔偿,也宁愿退还一个月租金给托管公司,就希望能立即把房子收回不对外出租了,但是托管公司却不同意。无独有偶,没过几天,又有另外一位当事人咨询,称其也是将房子托管了,托管公司只交了两个月的房租就跑路了,房子里住的租户不愿意搬走,让他左右为难。看来房屋托管时,一旦遇到不靠谱的托管公司,不仅租户们叫苦不迭,连房东们都对其无计可施。
一、房屋托管租赁市场乱象丛生
二、房东与托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房屋托管租赁中有三方主体:房东、房屋托管公司、租户。房东与房屋托管公司之间到底是何法律关系,关系着房东在权益受损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及时止损以及请求赔偿。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769号判决书认为:原、被告就两套房屋签订的两份《业主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均系双方真实合意,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看出不论两套房屋是否实际出租以及租金多少,原告均可从被告处获得固定的租金收益,且原告不干预被告与实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向实际承租人收取房租,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就两套房屋建立的法律关系名为委托代理,实为房屋租赁。
百典律师认为:按照房东跟托管公司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房东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房屋交付给房屋托管公司并同意托管公司将房屋再租赁给第三方,主要权利是在约定期限内从托管公司处按时收取定额租金。托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跟第三方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约束房东,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也与房东无关。这些均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结果归属理论”相悖,反而与租赁与转租法律关系原理相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因此,在房屋托管租赁中,房东与托管公司之间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东不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托管公司欠付租金根本违约,房东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三、房东如何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尽管目前房屋托管租赁市场乱象丛生,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房屋租赁模式,房屋托管租赁有大量的市场需求,而且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意见:要求其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在商业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等。
但是,广大业主朋友不能将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部寄希望于行政部门的监管,而是要从源头尽量将风险降低。所以百典律师建议您,如若您有托管房屋的打算,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2.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托管公司不能分隔搭建、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卫生间、阳台、厨房等作为卧室出租。
4.房屋托管后如果发生托管公司卷钱跑路的情况,房东可以以欠付租金构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第三方租户腾退房屋。租户不愿意搬离的话,是需要代替托管公司向房东支付欠缴的租金的;若是租户不向房东交房租也拒不腾退房屋,房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以案件涉嫌刑事诈骗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因此若有托管公司跑路,房东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