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术标准创新促进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湖南省技术标准创新促进会。英文名称:HunanAssociationofTechnologyStandardsInnovation英文简称:HATSI。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湖南省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社会组织和行业龙头企业等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融合社会资源,通过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推介、技术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立足于湖南省标准化服务业,协助政府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推动本会标准创新发展,打造“湖南标准”品牌,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并接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长沙雨花区比亚迪路康庭园19栋。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湖南省关于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通过组织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发布会、交流互访及组建平台等方式,加强湖南省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标准化工作合作交流,促进机构联合,推动政产学研平台建设,构建多方协作、广泛参与的标准化创新工作机制。

(三)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委托,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政策研究、标准体系研究和创新标准研究,对团体标准进行管理和协调。

(四)围绕湖南产业特色和需求,组织会员和有关专家探索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支持会员单位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速科技成果扩散。推广湖南先进产业,如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数字创意、人工智能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迅速转化为标准,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开展团体标准的技术咨询、宣贯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跟踪研究、实施监督、评估评价、推广应用等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会员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研制及有关的科研工作。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水平比对等评价活动,促进标准化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推进信息化服务,建立网站,创办刊物、编制报告、出版资料,开展网络平台交流和推广活动,活跃标准化氛围。

(八)开展社会团体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技术创新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学习、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提升我省国际标准化水平。

(九)积极承担并支持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广新标准的试点应用和示范项目的应用,推广最新科技成果。

(十)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承担会员义务;

(三)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派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和决定本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促进会会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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