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系一对聋哑人夫妇,他们在松江一家房地产居间公司看中一套房子,随后与居间公司、出售方田某(田某并非是房屋产权登记人,但田某持有房屋产权登记人陈某的全权委托公证书,田某有权代陈某处置房屋事宜)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委托人全部履行支付款项150万后要求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时遇到阻碍,故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二、做法与经过
1、委托书1:上海合某公司委托赵某,代上海合某公司与陈某签订《动迁房屋买卖协议》
2、《动迁房屋买卖协议》:出售方:陈某,买受方:赵某。
3、公证的委托书:即房屋产权登记人陈某全权委托田某处理涉案房屋事宜。
4、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购买方:沈启某,出售方:陈某(代理人田某代)
5、《房屋买卖协议》出售方:上海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购买方:沈启某。
6、《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出售方:田某,买受人:朱某、沈某。
购买方支付房款的去向:2万订金交付居间公司、73万支付到王某某账户、75万支付到王某某账户、上海合某公司出具了73万、75万收据。
写到这里,法律关系您弄清了?没有!还有本案之外案件的法律关系。
7、上海合某公司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协助涉案房屋过户其名下,一审、二审均驳回上海合某公司诉请,理由是上海合某公司与陈某并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8、田某是上海合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双方合作关系,田某提供资金给上海合某公司,上海合某公司收购和出售动迁房。
9、田某因涉刑事犯罪被羁押虹口看守所。
经过梳理全部法律关系,我们还原了以下事实:
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人:陈某。陈某需要用钱,故向上海合某公司借款。因拆迁安置房5年内不能买卖、抵押,上海合某公司为了保证借钱届时无法清偿的风险,故让陈某出具一个公证的委托书,委托田某全权处理房屋,同时又让赵某代自己与陈某签订《动迁房屋买卖协议》,一旦陈某届时无法还钱,上海合某公司可以凭借两个“宝”,公证的委托书和《动迁房屋买卖协议》处理涉案房屋。事实上,陈某届时没有还钱,所以上海合某公司将房屋在居间公司挂牌出售,委托人看中、购买支付房款,然后到房屋过户时候,陈某完全不配合涉诉。
律师诉讼策略:
其次,委托人符合二手房购买交易习惯:去居间公司、实地看房、看了公证委托书根据田某指示付款。
再次委托人符合善意第三人。
最后委托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三、成效与反响
该案一审败诉,并未支持陈某协助过户。该结果直接导致两位聋哑人情绪极度崩溃,欲跳楼,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表示理解并支持委托人二审,结果二审改判,判决陈某协助委托人过户。两位委托人及其家属对二审判决极其感恩,他们给二审法院送了锦旗,他们相信中国的法治是公平、公正的,他们说: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感谢法院!
四、经验与启示
律师接受委托时候,不要被自认的法律关系限制,此案律师原以为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正式入手后才发现如此诸多法律关系。遇到诸多法律关系不用担心,一一列出,一一分解,找出与本案有关联的,同时在诸多法律关系中寻找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那个关系。
善意第三人的标准
一审法院认定委托人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理由为:委托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之前知晓系争房屋权利人为陈某,也看到了陈某出具给田某的公证委托书,但委托人却没将房款支付给田某。
同时,委托人也知道上海合某公司出售系争房屋,并不是陈某或田某。还有就是在签订本案网签合同后,仍未将剩余房款支付给陈某或田某。
二审法院认定委托人符合善意第三人:理由为:上海合某公司主张陈某协助涉案房屋过户诉请被驳回,但显然并未任何证据否认陈某委托意思表示的形式的真实性,应该认为上海合某公司与陈某交易关系中委托人对于涉案房屋买卖及其委托书之真实性确信等履行行为符合善意第三人标准,即使上海合某公司、陈某间存在买卖关系外其他实质性交易关系,不能就此对抗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