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涉案房屋,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928万元,被告开具足额收据。(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因涉嫌刑事犯罪,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被羁押,上海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原告有期徒刑两年,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原告于2023年4月29日刑满释放,之后多次尝试联系被告,但发现被告已处于停业状态。辗转多次后,原告从该公司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涉案房屋可能被查封、拍卖,随后原告查询到了涉案房屋的执行案号,这才得知涉案房屋已进入拍卖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恒略律所律师帮助维权。
维权难点
1.委托人找到律师时,涉案房屋已经被拍卖完四个多月了,在京东网上可以看到拍卖成交记录;2.委托人手上没购房合同、案涉房屋更没办理网签手续,甚至连具体房号都无法证明;3.开发商负债几十个亿。
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展开代理工作并确定维权思路。后经与执行法官联系涉案房屋的拍卖款目前并未扣划,恒略律师代理原告另提交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参与分配申请。
恒略律师认为:
涉案房屋目前已变更至案外人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现申请被告退还已收全部款项928万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系原告自身过错所致,并非被告过错,应当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恒略律师通过执行异议、另案诉讼、多次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及主要诉求,判决被告返还我方928万元购房款以及违约金92.8万元,执行法官也已将拍卖款预留给我方。本案受理费41524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鉴于被告所开发建设的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拍卖,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房款928万元的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违约事实存在,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