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唯一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查封
张某与吕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情绪激动推搡过程中,导致张某不慎受伤。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此张某将吕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吕某应向张某支付损害赔偿款。
因吕某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多次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某依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此案例说明了像农村自建房此类拥有多间住房的情况下,多余的住房超出必需的范畴,是可以被法院查封的。
依据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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