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共有产权房屋被查封共有人提房屋析产诉讼
2004年年底,张男、李女相识恋爱,双方购买位于柳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街)凤凰南路19号楼××房一套,以两人的名义买房并将诉争房产登记为共同所有。2009年11月23日,许某亦以李女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其后,柳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借款100000元利息给许某。上述判决生效后,李女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某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属于李女房屋份额的部分进行了查封。后张男以李女的债务是伪造为由,申请原审法院暂停拍卖涉案房屋。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女名下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需确权后才能处理,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目前,涉案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现张男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对诉争房产进行析产分割,判决房子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张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主张权利,不得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驳回张男起诉。张男上诉。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共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男、李女将诉争房产登记为共同所有,且已领取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和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双方各占有房屋份额的1/2所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现涉案房屋被原审法院查封,而张男以其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并要求对其与李女共有的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为由,提起本案原审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说法:共有产权房屋被查封共有人可要求析产分割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2.我国法律并不排除财产共有人对于在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有财产提出析产诉讼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提执行异议之诉,还是提普通民事析产诉讼,其他共有人有选择权。
本案中,张男、李女为房屋的共有人,因李女所欠债务而被查封的房产,张男有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