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查封,是指在诉讼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并经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买卖、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况,不可以居住。现在查封一般不贴封条,只是在房管局办理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解除房产查封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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