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新政:现状难点议题与治理策略

文源|现代教育管理·2019年第3期作者|王慧英,辽宁教育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民办教育政策研究;黄元维,辽宁教育学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办教育政策研究编排|雲箋羽燕

一、各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文本评价指标与观测体系的构建

(一)评价指标的确定与观测点的提取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1

党的领导

1.1.民办学校党建工作

Q1.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与隶属关系

Q2.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书记

1.2.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Q3.工作定位

Q4.平台建设

Q5.队伍建设

2

分类管理制度

2.1.分类登记

Q7.学校层次类别登记

2.2奖励补偿

Q8.计算方法

3

差异化扶持

3.1.用地政策

Q9.协议供地

Q10.出让金金额

Q11.时价定价

Q12.特别用地支持

3.2.税费优惠

Q13.企业和个人捐赠

Q14.企业办学校

Q15.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税政策

Q16.项目免税支持

Q17.与公办学校同等公用事业收费标准

3.3.社会力量办学

Q18.鼓励准入领域

3.4.拓宽融资渠道

Q19.金融产品开发与抵押制度

Q20.营利性民办学校融资

Q21.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3.5.财政投入

Q22.明确的财政拨款

Q23.生均公用经费的发放

Q24.明确的补贴标准

3.6.政府扶持项目

Q25.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基金)

Q26.其他项目支持

4

政府管理

4.1.收费管理

Q27.非营利学校自主定价

Q28.营利性学校市场调节价

Q29.试点开放

4.2.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

Q30.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Q31.决策机制

Q32.优化人员构成

Q33.人员经验要求

Q34.明确校长权力

4.3.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Q35.自主调整学科专业

4.4.民办学校招生权利

Q36.确定招生范围

4.5.规范与监管

Q37.资产过户费用

Q38.分类会计制度

Q39.财务监管措施

Q40.招生宣传备案

Q41.校园安全

Q42.违规办学处罚

5

权益保障

5.1.举办者权益

Q43.举办者的权利

5.2.教师权益

Q44.社会保险

Q45.户口迁移

Q46.公、民办学校教师流动

Q47.与公办学校同等业务培训、人才引进等待遇

5.3.学生权益

Q48.同等奖助学金

Q49.资助基金提取比例

(二)赋分与统计处理

二、地方民办教育新政文本表达的现状分析

(一)政策文本要素较为完整

(二)政策文本创新程度差异明显

表2:三级指标频次分布表三级指标频次三级指标频次三级指标频次Q11Q184Q3522Q214Q1923Q3623Q325Q2021Q375Q423Q2123Q3822Q522Q228Q3922Q620Q2311Q4024Q79Q2412Q4125Q85Q2522Q4222Q924Q268Q434Q104Q277Q4425Q1122Q2825Q4516Q125Q298Q4614Q1325Q3025Q4725Q1424Q3124Q4824Q1525Q3223Q4924Q164Q3319Q1722Q3420

(三)区域间政策文本差异明显

三、各地民办教育新政中的难点议题与局部突破

(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过渡问题

(二)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问题

(三)关于民办学校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赁问题

(四)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准入政策

根据新法精神,各地新政均提出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即“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省级政府来说,一方面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另一方面也要调控好省域民办学校的结构与存量。从国家宏观教育战略发展来看,当前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4%目标”已经如期实现并在保持适度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筹措非财政教育经费,以便与财政性经费共同迈向“6%”甚至更高的“7%”目标,面向2030这一目标更应成为现实的期待[3]。这个差值,恐怕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对教育的贡献。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在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领域等,尤其期待社会力量的充分注入。上海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层次类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和特殊教育。

(五)关于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投入与扶持

(六)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是政府对民办学校的重要监管举措,应该成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应该是受教育者权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收费政策过紧,会造成民办学校办学经费不足,资金负担过重,影响学校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民办学校发展水平差异明显,在办学质量、办学条件和学校管理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在分类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尚未完善的背景下,一步到位的完全放开收费政策可能会在一些地区形成滥竽充数、扰乱民办教育市场的后果,各地新政对此非常谨慎。

四、落实新法精神推进民办教育新政地方创新的治理策略

(一)理性认识省域民办教育的历史贡献与地位作用

从未来发展来看,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不可替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教育领域的表现即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多元化的需求与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作为地方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满足人们多元教育需求的重要选择性资源,不可替代。《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发展的渠道和范围。支持培育教育新业态,扩大教育需求与消费。”民办教育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非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公共服务的供给,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加强国家层面必要的统筹与指导

目前出台的各地实施意见,主要还是体现对国家民办教育顶层设计的坚决贯彻,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弱。涉及民办学校诸多权利保障问题的规定在省域间出现了很大的差异。目前,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顶层设计已基本完成,关键在于地方落实。对于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国家有关部门既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对民办教育发展需求差异,给予地方充分的政策创新空间,更要正视各地政策创新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差距,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统筹:一是要在国家层面,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权利制定刚性规定,确定底线要求,从而确保不同区域间民办教育基本权利的实现;二是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力度较大且符合新法精神的地方政策创新进行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对与新法精神相左的地方政策及时纠正。

(三)提升省级政府落实民办教育新政的政策创新能力

(四)完备而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是地方落实新法新政的关键

在实施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遇到难题——解决难题——再遇到难题。如今,您又遇到了哪些难点困惑?不妨来参加我们2019年12月5日-7日,在宁波举办的以“融合共生,赋能未来”为主题的——(点击链接了解详情)。本届西湖论坛,我们将继续邀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校长和名师,与大家共同探讨民办学校发展的新形势、新模式、新策略,为民办教育再出发高效赋能!我们邀请来的教育界专家、资深办学人、投资人将围绕着以下四个主题展开讨论,从不同角度切入并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

主题一:新政策环境下的发展探索

主题二:新时代,新管理,新教育

主题三:云时代的智慧教育革命

主题四:民办学校办学者的教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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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吴华,章露红.《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决定中“补偿奖励条款”研究[J].复旦教育论坛,2017,(5):23-27.

[2]方建锋.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面临的瓶颈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18,(2):43-48.

[3]张绘.后4%时代我国教育经费投入需多维度改革并举[J].教育科学研究,2017,(1):27-33.

[4]于飞,栾大鹏.对东北三省36个地级市治理能力测评及排名[J].国家治理,2016,(9):3-3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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