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经请示市政府并商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项目分类推进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
1.在2021年1月1日前立项、未审图合格的项目
此类项目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3〕277号)执行。其中:未受理的设计标识项目(以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中注册并审核通过为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2.在2021年1月1日取得规划许可,发文之日前已审图合格的项目
此类项目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进行按图施工建设。
3.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后立项的项目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取得标识证书;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取得标识证书。
(二)社会投资项目
1.在2021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2.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取得标识证书;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取得标识证书;住宅小区应按不少于小区总住宅建筑面积(不含配套公共建筑、地下室、架空空间等)30%配建一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并取得标识证书。
三、依法按部门职责推进
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结合《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3〕277号)等文件精神,各部门依法按职能分工如下:
(一)按职能分工推进
(二)按要求完善发展规划
(三)加强部门协同
四、加强过程监管
(一)筹建阶段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二是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三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二)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三)审图阶段
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如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四)报备阶段
(五)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六)检测阶段
(七)竣工阶段
五、其他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15-201-2020)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查验;对绿色建筑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引导项目申报标识。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管理局建筑市场科反映。同时根据上级文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