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1月30日,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今后企业或群众买卖房产,或者申请不动产权利变更,就需要前往指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领取不动产权簿证。那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带来哪些便利?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要到哪里申请不动产登记?已经领取的权属证书是否还有效?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就一一作出解答。
一、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办理登记带来哪些便利我市采取了哪些便民措施
二是下放部分登记权限,实现一个辖区内由一个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按照国务院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实施统一登记后,改变了过去土地和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分散办理的状况,实现了一个行政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除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登记以外)由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此外,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登记量最大的国有土地房地登记,也下放了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等权限,改变了以往按照土地和房屋的建设阶段不同,分别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阶段办理的做法,实现了各类登记,包括从取得土地、实施建设、房屋竣工以及拆迁灭失全过程中的初始登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改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各类登记由一个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统一的登记场所办理,减少登记机构内部转件和信息流转,客观上会提高登记安全和效率。
三是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证书》,统一各类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地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分别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各类证书。同时,我市集体土地尚未实现房地统一登记,仍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各类证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将统一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何时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是什么启动前已经申请的登记如何办理
2015年11月30日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但未打印证书的,11月30日以后统一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1月30日前已经受理林地(含森林和林木)以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原《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统一登记后,企业群众到哪里申请不动产登记各不动产经办机构如何分工受理
同时我们在各登记机构办件大厅通过大屏幕、墙上公示及宣传卡片等形式公示各类登记要件、时限及登记人员具体情况。虽然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了方便企业群众我市各类登记时限仍保持不变,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等事项还是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具体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分工为: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所属直管公产房屋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跨区县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以及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不动产登记具体事务性工作。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承担市内六区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事务。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市内六区设置业务部,分别受理辖区内的登记业务。其他区县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照辖区范围,负责办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以外的其他各类不动产登记事务。
其中,为了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理,滨海新区分别在相应区域设置9个业务部受理登记业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滨海新区以外所辖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承担本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已经领取的权属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换新证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领取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换发新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