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6年9月13日解除;2.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撤销网签手续;3.反诉费由李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公积金贷款工作人员证实,如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完毕房屋解押,李某可以完成公积金贷款,王某故意拖延办理解押,才导致公积金贷款不能;三方约定转成商业贷款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王某故意不去签订补充协议,其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本案明显系王某看到房产涨价而故意违约,恶意不履行合同。
三、审理查明
2016年6月6日,李某(买受人)与王某(出卖人)签订了网签合同,其中关于贷款双方约定:买受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80万元。
后,双方曾协商转为商业贷款,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就此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王兵、刘振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取得批贷函且未将剩余房价款支付给王某。
2016年9月12日,王某向买方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庭审中,李某认可该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于9月13日收到。
一审审理过程中,王某同意在法院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6年9月13日解除的情况下,退还李某定金4万元,并自行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四、法院判决
1、李某与王某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李某与王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签订《补充协议》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解除。2、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涉讼房屋撤销网签手续。3、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李某定金四万元。4、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与我爱我家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合同约定,李某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成交总价款,王某应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因提前还款手续操作失误导致涉讼房屋于2016年7月15日完成抵押注销手续。但因买方换工作造成公积金断缴导致公积金贷款初审未通过。现双方未就转为商业贷款支付方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故双方关于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的约定未变更。在合同未变更的情况下,导致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系李某一方更换工作导致公积金断缴。李某称如果王某于6月30日之前办理完毕解押,就可以完成公积金初审,该说法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现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成商业贷款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在此情况下,李某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贷函,亦未能自行筹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王某,双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未能完成产权转移,王某向李某及中介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本律师认为,王某发出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王某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通知买方和中介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认可于2016年9月13日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虽然在该解除合同通知书中未提及《补充协议》,但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达成的协议,是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同时及于补充协议。故法院对于王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6年9月13日解除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办理撤销网签手续。故对于王某要求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撤销网签手续的反诉请求亦予以支持。合同既然已经解除,法院对李某要求交房及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同意将已收定金4万元退还给李某并自愿承担反诉费用,是其意思自由,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