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有点烧脑!简要地以故事来说,可以这样描述:
某房屋开发商H向C某借钱,与C商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
开发商因为与建筑商W之间存在诉讼,判决其承担偿还W工程款的责任
胜诉后W申请执行开发商已经与C网签的房屋
在执行过程中,C提出异议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1
首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若干套房屋用于抵押;
2
其次,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款为265万余元,但C某没有证明其支付的证明,仅说用现金支付;
3
再其次,正常而言该房屋应该过户,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且C某也没有实际入住占有该房屋。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普通案例330篇)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普通案例216篇)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普通案例17篇)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