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王*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字(20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王*、蒙*犯故意伤害罪,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蒙*及其指定辩护人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2014年9月23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对被告人田*实施逮捕时,在其位于商州区威尼斯水城201号楼5单元602室房间查获白色晶体状物体共计93.9219克,经陕西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蒙*辩称,其在整个事件中属次要地位,没有参与伤害预谋,也没有参与埋尸。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提供犯罪工具,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分别向三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告诉,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田*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八万元,被告人王*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受害人亲属寇*、卢*、寇*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蒙*的民事赔偿告诉,同时要求对被告人蒙*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三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证人寇*证言证实,其兄寇某于2014年6月初失踪并报警。

3、抓捕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归案情况。

第二组证据

证人候某某系商州馨缘宾馆店主,其证实2014年6月初,她经营的宾馆303房间住了一个小伙子,那天下午一两点的时候,住303房间的那个小伙子从外面回来,后来又陆续来了3个小伙子,好像其中一个小伙子拿了一根三角带之类的东西。说是找303房间的人,旅馆大厅的椅子上坐了一个女的,平时和303房间的那个小伙子一起住,过了大概一个小时,303房间那个小伙子和另外三人一起下楼,他走在最后面,用衣服包着左胳膊,手上有血,胳膊上也有血。她感觉是打架了,后来打扫房间的时候,发现床单、墙上有血点,旅馆房间的墙上玻璃镜框也被打碎了。

蒙*和她说这件事的时候很害怕,很紧张,他觉得寇*受伤那么重,不可能自己跑了,觉得寇*死了的可能性很大。回来和她确认寇*是否和她联系过,如果没有联系过,寇*死亡的可能性很大。当时说这个事情的时候,是在凤新尚*家。凤新尚*也在场。

3、证人王*甲系商州杨峪河镇王涧村六组村民,其证实大概2014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他在房后巷道看到有三个小伙子在打一个小伙子,他就对这些人说,不要在这里打,要打到别的地方去打。之后这几个小伙子就从巷道离开朝西边的麦地去了。过了一会,他到巷道头看时,发现几个小伙子站在杨树底下,见他看就喊说“叔,你不要管,没事”之后那三个小伙子和那个被打的小伙子就一起从麦地走到水泥路上,上了一辆黑色小车离开了。

他第一次让那几个人离开时,那个被打得小伙子还能走,之后上车时发现那个被打得小伙子走路有点吃力了。

4、证人郭*某某系刘湾办事处元明社区支书,其证实,2014年6月份,他听本村一村民说下午在砖厂有几个小伙子打架,打的很厉害,他听了后就到砖厂去看,他到砖厂,问了下看砖厂的老头,老头说那伙人走了,他找了个手电,进去看了下,在窑洞口发现有一双鞋,跟前还有个壳子,好像是手机壳子,其他没发现什么了。砖厂在7月份拆除了。

当时看到寇*时候,寇*全身精光,没有穿衣服,胳膊上、腿上、身上到处都是红梁,蔫蔫的,说话声不高。将寇*抬到车上的时候,寇*就穿了一件蓝色牛仔短裤,上身没穿衣服。

8、证人沙*、李*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号,在气站转盘处接汪大海和贺*上车,贺*说王*几个把寇*拉倒这附近打了,打的很重。

第三组证据

1、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陕)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601号

2、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商)公(司法)鉴字(2014)263号

尸体检验:高腐尸体。尸长170CM,部分头发腐败脱落,长发长13CM。将头发剃除,头皮未见裂创,左顶部在64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颅骨未触及异常。双侧眼球腐败塌陷,鼻骨未触及骨折。口腔黏膜、牙齿、牙龈完整未见破损。双耳廓完整,耳道未见异常。胸腹部在4030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左肋骨下缘处在107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该皮肤变化区左后边缘边界清晰。左腰部在1510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右腰部在1515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左背部在4015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左肩部及左上臂外侧在2010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左上臂在4010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右大腿外侧至右小腿前侧在8030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左大腿前侧至左脚背在8025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左臀部在97CM内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四肢长骨未触及骨折。

解剖检验:沿双耳间连线切开头皮,左顶部头皮下在55CM内呈暗紫色变化,颅骨无骨折。锯开颅骨,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下未见异常,脑组织液化,颅内及液化的脑组织内均未见血凝块。颅骨无骨折。

沿颈部至耻骨联合依次切开颈、胸、腹部皮肤及皮下组织,颈部皮下、肌间未见异常,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无骨折。双侧锁骨、胸骨无骨折。右侧第2、3肋骨骨折。左侧第2、3、6、7肋骨骨折。打开胸腔,双侧胸腔内未见血凝块,心脏、双肺自溶。腹腔内未见血凝块,肝脏、脾脏、双肾等脏器自溶。胃壁完整,胃内空虚。

毒化检验:尸检中提取死者寇*胃壁组织,经商洛*定中心毒化检验,从所送检材中未检出有机磷、毒鼠强及安眠镇静类药物。

论证:依据毒化检验,可排除寇*因有机磷、毒鼠强或安眠镇静类药物中毒死亡。

依据尸体检验,寇*颅骨无骨折,颅内及液化的脑组织内未见血凝块,颅底无骨折,胸、锁骨无骨折,胸腹腔内未见血凝块,可排除寇*因颅脑损伤或胸腹腔内脏器损伤死亡。口唇、牙齿、牙龈完整未见异常,颈项部皮下、肌间未见异常,颈部软骨无骨折,可排除寇*因捂压口鼻或扼压颈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脑、心脏、双肺、肝脏、双肾、脾脏等脏器腐败自溶失去病理检验条件。

尸检中见,寇*胸腹部、腰背部、臀部、四肢多出皮肤呈暗紫色变化,分析认为系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同时见双侧肋骨有骨折,这些损伤可在钝性外力作用下形成。综合查证所获材料证实,寇*生前被人用钝器反复、多次殴打,并出现口渴等征象,综合分析认为寇*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寇*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第四组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尸检照片。

(一)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馨缘宾馆现场勘查

该现场位于商州区工农路馨缘宾馆三楼303房间。该房间门卫单扇内开木门,门锁完好,未见异常,房内顶北墙处由东向西摆放有一排两张单人床,床面铺有白色床单,上盖有一白色棉被。两床之间,靠北墙放有一高50CM的黄色床头柜,柜西向上116CM处北墙上钉有钉子,露出墙面0.4CM。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二)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王涧村三组赵*家西南侧空地内现场勘查。

该现场为变动现场。现场位于商州区杨峪河镇王涧村三组赵*家西南侧空地内。该块空地北邻农田,东为空地,南、西均为山坡。该空地内由东向西种有一排数棵杨树,中心现场位于由东向西第四于第五棵杨树之间地面。该处地面长有大量荒草,未见异常。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三)商洛市商州区刘湾办事处元*砖厂现场勘查

该现场为变动现场。现场位于商洛*湾办事处元明砖厂窑洞内,该窑厂北侧为一条大路可通往三十里铺,南为周*有民家,西为村民住房,东为空地。

该窑厂已被拆除,窑厂废墟占地为8070M,有大量黄土覆盖。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四)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下赵塬村一组赵湾河河道内现场勘查

该现场为变动现场。现场位于商州区杨峪河镇下赵塬村一组赵湾河河道内。该赵湾河河道为东西走向,河道北为山坡,南为凯华汽车修理厂。中心现场位于赵湾河河道南侧河滩上。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五)商洛市商州区国际会议中心地下停车场现场勘查

该现场位于商州*议中心地下停车场。该停车场位于国际会议中心大楼南侧。由地下停车场入口行至停车场内,该停车场内为由东向西三排水泥柱子。中心现场位于由东向西第一排水泥柱子汽车停车位。在由南向北第四个水泥柱子于第五个水泥柱子之间停车位处。余无异常。

(六)商南县青池河镇吊庄村一组田*家西侧菜地内现场勘查

该现场为变动现场。现场位于商南县青池河镇吊庄村一组田*家西侧菜地内。菜地北为厕所,厕所北为山坡,东临田*家,南邻猪圈。猪圈南为山坡,西为山坡。

该菜地大小为550620CM,菜地内地面为干土地面,土质较疏松。菜地南有一用水泥砌成的高110CM,大小为380CM160CM的猪圈。猪圈内可见大量树枝。沿猪圈背侧墙面向北70CM处,进行挖掘。在挖至大小为290CM200CM、深110CM的土坑时,坑底部可见一具头东臀西、卷曲状尸体,右上肢向东南、肘关节弯曲。尸体全身赤裸,无附着物。

菜地东为田吕家,其家为一独院,院内南侧坐南向北建有四间半砖混结构平房。田吕家房屋屋内未见明显搏斗迹象及其他异常。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七)商南县试马镇观音堂村六组铁路桥向北一百余米处312国道西草地内现场勘查

(八)2014年10月13日16时许,对田*故意伤害一案中涉案车辆进行勘验。

现场地点: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院内西侧车位处。

现场情况:变动现场

现场位于公安分局院内西侧、近西侧院墙地面由北向南停放有一排车辆,其中由南向北第三辆为涉案车辆。该车头西尾东停放,为一辆黑色北京现代非营运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陕A305UG.该车辆车门打开,内为两排座位,其中前排座位上无物,副驾驶座位前有一工具箱,打开箱盖,内放有香水等物,未见异常物品。后排座位上无物。将该车后备箱打开,箱内放有一把U形锁、一白色塑料桶等物,未见异常物品及可疑斑迹。该车其余未见异常。

(九)商州杨峪河镇赵湾村五组李*租住房时风五征汽车修理铺现场勘查

该现场位于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赵湾村五组李*租住房时风五征汽车修理铺内。该楼为一座南向北四层砖混结构楼,北临307省道,东临村中小路,南邻赵已锋家,西邻王斌家。修理铺位于一楼由东向西第一、二间房。内摆有各种工具,未见异常。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十)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四合村二组赵*家正大摩托车维修店现场勘查

该现场为变动现场。现场位于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四合村二组赵*家正大摩托车维修店。其家为一座南向北两层砖混结构瓦房。北临通村路,东临殡仪馆路,南邻崔永厂,西邻赵*家。现场未见异常。

(十一)商洛市*道办事处刘*湾村三组刘*先进家商店现场勘查

该现场为变动现场。现场位于商州*办事处刘*湾村三组刘*先进家商店。该商店为一座南向北两间砖木结构瓦房。北临刘*湾村通村水泥路,东临薛*海平,南***先进家住房,西邻刘*红卫家。商店内摆放有各种副食品,未见其他异常。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2、证人张*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王*将他的车牌号陕A305UG北京现代轿车借走,用了三天。还车的时候,车辆刚清洗过,后备箱也洗的很干净。车上的金属甩棍不见了。

证人王*甲系商州杨峪河镇上赵塬村村民,其证实她儿子李*经营一间修理部,平时她在帮忙。2014年6月初一天上午,有两个小伙开了一辆车,要买三角带,后来其中一个小伙捡了地上扔的三角带,约有两米长,随手给了他10元钱离开。

4、提取笔录载明,2014年9月25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在商州*办事处元明村砖厂,从砖厂看守人周*处提取一双白色五角星图案的休闲布鞋。

5、辨认笔录

①王*对伤害寇*的商州*办事处元明村废旧砖厂进行指认、辨认;对田*购买食盐的小卖部进行指认、辨认;对购买矿泉水、香烟的小卖部进行指认、辨认;对在杨峪河镇王涧村六组村民赵*家西侧一排杨树边麦地伤害寇*,丢弃作案工具三角带地点进行指认、辨认;对商州馨缘宾馆伤害寇*的303房间进行指认、辨认;对在商州杨峪河镇下赵塬村一组蓝商沥青库区西北角沙滩将寇*装进汽车后备箱地点进行指认、辨认;对在商州国际会议中心地下停车场,装有寇*尸体车辆停放位置进行指认、辨认;对在商南县试马镇观音堂村六组铁路桥北约150米处的312国道西侧公路坡段处,指认、辨认其扔掉寇*裤子和上衣的位置;对在商州杨峪河镇赵湾村五组,购买三角带的李*修理部进行指认、辨认;对寇*所穿白色五角星图案休闲布鞋进行辨认。

②田*对购买矿泉水、香烟的小卖部进行指认、辨认;对伤害寇*的商州*办事处元明村废旧砖厂进行指认、辨认;对在商州杨峪河镇下赵塬村一组蓝商沥青库区西北角沙滩将寇*装进汽车后备箱地点进行指认、辨认;对在商南县试马镇观音堂村六组铁路桥北约150米处的312国道西侧公路坡段处,指认、辨认其扔掉寇*裤子和上衣的位置;对在商州杨峪河镇赵湾村五组,购买三角带的李*修理部进行指认、辨认。对在杨峪河镇王涧村六组村民赵*家西侧一排杨树边麦地伤害寇*,丢弃作案工具三角带地点进行指认、辨认;对购买食盐的小卖部进行指认、辨认;对商州馨缘宾馆伤害寇*的303房间进行指认、辨认;对在商州国际会议中心地下停车场,装有寇*尸体车辆停放位置进行指认、辨认;对寇*所穿白色五角星图案休闲布鞋进行辨认。

③蒙*对寇*所穿白色五角星图案休闲布鞋进行辨认。

6、物证白色五角星图案休闲布鞋经三被告人当庭辨认,系被害人寇*被害时所穿布鞋。

7、证人程*某某系商南县试马镇观音堂村六组村民,其证实2014年6月10日到9月底,他一直在家,门前路边上也没有丢掉的衣服之类的东西。

8、商*分局办案说明,2014年9月29日,侦查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王*、田*对其丢弃被害人衣物处进行辨认,同时对辨认出进行搜寻,但未发现死者衣物。

第五组证据

1、现场尿样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载明,2014年9月24日,商洛市公安局对蒙*、贺*、汪*、田*、王*分别做了尿样提取。

2、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现场检查报告书载明,被检测人汪*某某、蒙*、贺某某、田*、王*进行吗啡、甲级安非他明、氯胺酮胶体金检测法进行现场检查,结果均呈阳性。

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未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蒙*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4、淳化县公安局润镇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蒙柯于2011年12月27日被西安*阳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2月19日被西安市*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9月因盗窃被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5、商南县公安局试马派出所证明,该辖区清油河镇吊庄村一组田吕,在该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

6、户籍证明信证实各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信息情况。

第六组证据

1、被告人田*供述

被告人田*在侦查机关共有六次供述其供述基本一致。

他进入房间,好像是娃子开的门,他看见娃子用“甩棍”在寇*身上乱打,当时房子比较乱,寇*左手上、胳膊上好像有伤,有血。他用三角带在寇*身上抽了四五下,让寇*还钱。在打寇*的过程中,寇*乱跑将房间的镜柜撞倒摔烂了,他们便商量将寇*带到别的地方去。

之后他们开车将寇*带到杨峪河镇的一个旧砖厂,他将车停在路边,王*和娃子带着寇*往砖厂里面走,边走边打寇*,他用三角带抽打,娃子用甩棍打。在去砖厂的路上,有一个老头出来喊,说要打去别的地方打去。他们便朝砖厂里面走,在里面空地上,他们开始打寇*,娃子用甩棍在寇*身上打了三四下。他将三角带打断了,就拿娃子手里的甩棍打寇*,在寇*身上胡乱打了几下,王*也拿三角带还是甩棍打寇*了。这时,有一个女的喊弄啥呢,他们就把寇*往外带走。

他用甩棍、三角带、木条打寇*,用三角带在身上乱抽,甩棍在身上和手上打,用木条打脚。王*用三角带、甩棍在寇*身上打。娃子用三角带、甩棍在身上打。寇*当时脚上、胳膊上、脊背上都有伤。都是红块、青块、胳膊上、手上有血。第一次打寇*的三角带打断了,就扔到杨峪河的老砖厂了;第二次被砸成两截的三角带,扔到新盖的车站对面的村子里的砖厂里;甩棍打歪了,就在车上放着,因为车是借别人的,甩棍是别人车上的东西。

埋寇某时,面部朝下,头、脚什么方向记不清了。

2、被告人王*供述

王*共有五次供述,对于伤害寇*的犯罪事实,供认基本一致。

田*开车,大概16点左右,他们四人一直走到赵塬村老砖厂旁边,他坐在一个树桩上对寇*说,还哄他,蒙*就用甩棍开始打寇*,打了两三下,田*也用三角带和蒙*一起打,当时在身上乱打,他们打了有四五下,旁边住户的主人出来就喊,“你们要打去别的地方打去”。之后他们四个就一起沿巷子往里走,走了六十米左右,到三四颗碗口粗杨树跟前,田*和蒙*又开始打,田*打了几下后,三角带断了,田*就夺过蒙*的甩棍让寇*将手放在树上打,寇*将手一抽,甩棍打在树上将棍打歪了。然后田*和蒙*就继续打,他也去找东西,旁边一个女的从家里出来问他弄啥呢,并且一直在旁边看着,他们三个就叫上寇*往巷子口走,田*问他之后去哪里,他说在元*那里还有个废砖厂。

他们开车走了一会,走到赵湾的河道里,他们把寇*从车上挪到后备箱,然后从二龙山水库进去一直走到板桥上高速,从洛南下高速到华阴。到华阴大概是第二天凌晨0时了。到华阴后田*让蒙*去上网,然后他俩开车在华阴转了一个小时左右,没找到扔尸体的地方。他们商议说给蒙*说寇*跑了,然后他们三个开车会商州,到商州后将蒙*送到西关,他俩将车停在国际会议中心地下车库,然后就一起回田*家。第二天田*的媳妇快要生了,他俩就帮忙将田*媳妇送到医院去了。到晚上19时左右,他找到田*,在田*家田*说去商南老家找个地方将寇*尸体埋了,最后商量在他老家新房边上厕所旁埋尸体。后他们二人就开车沿“312”国道到商南试马镇,到地方已经快23点了,他俩就在田*老家西侧厕所旁50CM处挖了一个1.5M深,1.5M长,0.7M宽的一个坑,将寇*尸体埋了。后准备回商州时候已经凌晨3点了。

寇*下身穿一条短裤,上身穿短袖,脚上穿的酒店的一次性拖鞋,后来埋寇*的时候没穿鞋。尸体当时面部朝下,俯卧姿势,头西脚东,由于坑小,尸体呈弯曲状。在埋寇*的时候,田*将寇*身上穿的衣服脱光,后来在返回商州的路上,从试马镇到高速路入口这段312国道上,田*开车,他从车窗将衣服扔了。

打人用的甩棍后来不知去向,他买的三角带扔到了刘湾办事处元明村废弃的砖厂窑内。

3、被告人蒙*供述

蒙*共有五次供述基本一致

下楼后,他们上了一辆黑色现代轿车上,王*的车,田*坐副驾驶,他和寇*坐在后排,车朝南立交桥方向行驶,走了大概10分钟左右,到了一个地方,他也不知道叫啥名字,大家下车后,王*手里拿着三角带朝路边的一块麦地里走,寇*跟着王*,他和田*在寇*后面,寇*走到王*跟前时,王*二话没说就用手里的三角带在寇*身上乱打,寇*不停的回话,打了有三五分钟,王*停下,他就接过王*手中的三角带继续在寇*身上乱打,打了几下把三角带打断了,他就跑到附近住户家门口寻找木棍,这时出来一个大概35岁左右的女的问他干啥,他说找个木棍,那女的就说去别的地方去,要打人就拉别处打去,他刚转身又另外一家人的一个40岁左右的男的出来说让他们把人拉到别处打去,再打他就报警了。之后,王*就说上车,换地方。他们就开车离开,当时大概14时左右。

回到砖厂,王*,田*,杜*,汪*,寇*都在哪里,他下车后和汪*说了几句话,转过身发现寇*不见了,暗绿说寇*晕倒了,在窑洞口躺着,他们所有人都去看,见寇*昏迷了在哪睡着,他们几个把寇*摇了几下,叫了几声也没见啥反应,王*让贺*和杜*先走,贺*二人骑摩托车离开。这时王*就去听寇*的心跳,田*试寇*的呼吸,他试寇*的脉搏,王*听了后说没心跳了,他在试寇*的脉搏时,由于胳膊被打肿了,也没试到。这时王*,田*,汪*他们三人在哪商量了一下,后汪*说让把寇*送到医院去看一下,其他人都没说话。王*说先把人拉走,田*就开车,他们四人帮忙将寇*的衣服穿上,把寇*抬到放到车后座上,寇*依然昏迷。田*开车,王*坐副驾驶,他和汪*,寇*坐在后排,车从窑厂开到村前面路上,王*就让汪*下车,然后他们几个掉头朝东走,走到一个河边,他们将寇*放到后备箱,然后王*让三人把身上所有钱掏出来,总共凑了210元,然后在城西的加油站加了油,开车朝水库方向,到凌晨左右,他看见路牌已过了渭南界牌,到一个不知叫啥地方的小镇,田*给他了70元钱,让他去网吧,说和王*去朋友家说个话。过了一个小时后王*说让他回去,并说寇*跑了。之后他们三人开车回到商州,当时已经是早上六点。

当时打人的金属甩棍在车上,第一次打人的三角带打断后就顺势扔在了当时的麦田里,第二次用的三角带扔在元明的窑洞里。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被告人田*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提供以下证据

2、搜查记录载明,2014年9月23日19时许,商州分局民警在对嫌疑人田*实施抓捕时,对其住房进行搜查,发现其房间内存在以下可疑物品:①在客厅沙发上的黑色女式挎包内发现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②在其主卧室内简易衣柜内一条带有五角星图案的女式外穿短裤的右前口袋内发现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③在其沙发南侧墙角处的一纸箱内的鞋盒里发现一瓶白色晶体状物品。以上物品在见证人王*在场下,在嫌疑人田*当面予以称量,并扣押。

3、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毒品)(商)公(司法)鉴字(2014)284号

商*局送检在办理田*故意伤害案中,在田*租住房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包,编号为1、2、3号。经无水乙醇溶解并上机检测,送所送检1、2、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5、证人汪*证言证实,他和田*是2014年前半年经常在一起吸食冰毒,因为他俩关系好,所以都是一块捆绑吸食毒品,因为捆绑吸食花钱少,有时候他买,有时候田*买,他曾几次给田*500元钱,给了大概3000元左右,让田*帮忙买毒品,之后田*就把毒品拿来他俩一块在宾馆吸食。田*的冰毒从哪里买的,钱从哪里来的,他不清楚。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情况:原始现场

现场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威尼斯水城2-01号楼五单元六楼田*租住房。其家入户门为一红色单扇外开防盗门,进门为客厅,门南、靠北墙、顶西墙处为一张长布沙发,上可见一黑色女式皮质手提包,拉链拉开,包内侧侧面有一小口袋,内可见一装有白色透明状晶体小塑料袋,毛重9.5684克,净重8.8538克,标记为1号。口袋内其余放有四袋避孕套及一条黄色项链等物。包内装有面额为一元的零钱三张、五角的零钱两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预防接种证一张、一红色内装有数张银行卡的女式皮夹、一串钥匙等物。靠东墙处为一张木凳,上放有液晶电视机,未见异常。该沙发上其余有一白色塑料袋,上有“环保购物袋”字样,内装有三个避孕套,及大量白色小塑料袋分装袋。

客厅东有一间卧室、门开启,进门、门后东侧、靠北墙处为一简易衣柜,用木板分隔为三部分,其中西侧部分为上、下两层,上层柜内挂有女式短裤,底部放有大量衣服,未见异常。中间部分分为四层,由上向下第一层放女式裙子等物,由上向下第二层放女式牛仔裤等物,在其中一件带有五角星图案的女式外穿短裤右前口袋内发现一白色塑料袋,袋内装有白色晶体状固体,毛重8.6709克,净重8.0053克,编号为2号。由上向下第三四层均放有衣物,未见异常。柜内其余未见异常。柜南、靠东墙处为床头柜,柜南、顶东墙处为一张双人床,未见异常。

客厅沙发南、靠西墙摆放一张长布沙发,前地面南北向摆放一张茶几及一张婴儿床,均未见异常。沙发南、靠西南墙角处地面有一纸箱,纸箱前地面有一“鸿星尔克”牌鞋盒,盒内可见一白色塑料瓶子,瓶内盛有白色晶体状颗粒,净重77.0628克,毛重133.55729克,标记为3号。鞋盒内其余放有一白色上有硝酸钾字样的塑料盒子等物。客厅其余未见异常。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1号黑色女式挎包内白色透明晶体状物品8.8538克;2号简易衣柜内女式短裤内白色晶体状物品8.0053克;3号客厅沙发南、靠西墙处纸箱白色塑料瓶内白色晶体状物品77.062克、8克。

7、称量记录

称量对象:在田*租住房内搜查出1、2、3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物品。

称量经过:经现场称量,1号被称重物净重8.8538克,毛重9.5684克,取样0.6320克;2号被称重物净重8.0053克,毛重8.6709克,取样0.6538克;3号被称重物净重77.0628克,毛重133.5572克,取样0.8255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王*、蒙*因债务纠纷,对被害人怀恨,滋生报复之心,多次多处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三被告人采用喝水,并用食用盐撒伤口等方式虐害被害人,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王*首起犯意,携带、购买作案工具,找寻作案地点,寻找抛尸、埋尸地点。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金属甩棍、三角带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并逼迫被害人喝矿泉水,在伤口撒盐,行为积极,均系主犯。被告人田*违反法律规定,将毒品藏匿其家中,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被告人王*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王*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案发后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卷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首起犯意,携带作案工具在馨缘宾馆、王*空地、元*废弃砖厂等处殴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喝水、在被害人伤口撒盐,商议抛尸、埋尸地点,试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显系主犯。且本案部分物证因客观原因缺失,但公诉机关提供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所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之间亦能够形成关联,足以定案。本案犯罪后果严重,不宜适用初犯、偶犯之情节,故对被告人之辩解及辩护人之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34年9月23日止);

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三、被告人蒙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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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不听劝,楼上邻居硬把卫生间装修成了衣帽间,3个月后哭着拆了~阳台于是,我鼓起勇气,敲开了楼上邻居家的门,想问一下她们家到底在搞什么? 邻居家把主卫改造成了衣帽间 邻居很快来开门,经过一番寒暄后,我才发现楼上的邻居将她的卫生间改造成了衣帽间。 她觉得,她家就三口人,用2个卫生间真心没必要,于是做出了这个“壮举”:把主卫改成了衣帽间。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PAU9UG0556124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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