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拟购买甲方开发的“风景花园”1号房,房价为每平方米34390元,总价为6215300元……
(五),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认购书自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失效。
同日,老陈从风景公司处领取由风景公司工作人员代为签名的一份“风景花园诚意金申领单”。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风景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认购书》;
二、被告风景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风景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签订《认购书》后,因未协商一致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是否可以解除
2.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法理分析】
一、认购书的性质
认购书的性质从两个层面分析:
其次,合同又分为预约和本约。预约通常是指签订于本约之前的、为保障本约的顺利签署而订立的合同,通常包含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预约合同的签订并非商品房买卖关系的真实建立,双方仍存在于前合同阶段,直到合约签订才算正式建立了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
从该条文看,认购书认定为本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开发商已经收取了购房款。
二、认购书的约束力
那么,认购书作为预约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一旦签订了认购书,这房子是不是就必须买了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认购书作为一份合同,其效力是独立的、有效的。这就意味着无论之后是否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中已经落实到白纸黑字上的内容,是必须要遵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可见,当事人如果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又如,购房者签了认购书之后,回家和家人商量了,认为选择的户型不好,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要求更换房号,否则拒绝签订正式合同,这种情况是对认购书中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的变更,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变更,那么购房人拒绝签约就构成了违约,同样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总而言之,认购书中已经约定好的内容是不容任何一方随意更改的,否则都是对认购书的违反。
其次,认购书的具体约束力内容是:双方仅负有就合同具体内容继续磋商,并在将来的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预约推进到本约的义务,并无必须缔约的义务,认购书不能强制实际履行。至于能否达成协议,应该视双方之后具体的协商结果而定。而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必须完全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这是因为缔约是一种行为,任何人,包括法院都没有强制缔约的权力。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将预约转化为正式约定的这一行为,就是该条规定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
三、定金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1.因协商不成,未签订正式合同的
因对认购书中未约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无法协商一致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
2.购房人违反认购书约定的
购房人违反认购书约定,不愿意继续购买,或者对已经约定的价格、房号、房型等内容单方面要求变更,导致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应当认定购房人违约,其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3.出卖人违反认购书约定的
出卖人违反认购书约定,另行出售房屋,房屋不符合国家或约定标准、未办理相应手续,单方面要求更改认购书确定的条款等,导致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甚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本来对于是否为一次性付款没有约定,后因此无法订立合同,法院遂判决风景公司将50000元定金返还老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