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自实际交付而成立。《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对于消费者擅自解除合同的,依法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是维权保障
消费者不管因为享受促销价格还是其他原因,一定要签订正式合同,对于定金、违约金、合同的解除等关键性条款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涉及消费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要有具体的、针对性的约定。
对于合同的生效包括定金条款,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即签订附条件合同,这样既能享受到即时的优惠,又能有效保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在许多消费者在意的细节条款(如总价,服务内容等)被忽略的情况下,消费者因为合同自签订即生效,而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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