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区中发生高空坠物、业主在小区内活动过程中受伤等事件时有发生。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先来看一则案例:王先生退休后,长期将他和老伴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一天深夜杂物燃烧引发火灾,造成邻居小李全身多处烧伤。事发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致小李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先生和火种遗留人,因无法确认火种遗留人,王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的隐患,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物业对小区发生的纠纷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以其法定义务和与业主的合同约定为准。
物业作为专职为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提供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的单位,受小区全体业主委托,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这种管理职能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所以物业在其职责缺位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物业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约定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拒绝安装充电桩是否合理?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加速发展,充电桩是不可或缺的设施。对于长期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车位的业主,都期待能在家门口为爱车配齐充电桩。但部分小区物业公司或以没权管、不归物业管为理由推脱,或称现场无法安装、管理费用过高加以阻挠。而迫切需要安装充电桩的业主,在咨询了电力公司、建设公司、汽车销售服务4S店后,停滞在了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的这第一步上。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在符合安装条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配合安装充电桩。那么,是否符合安装条件谁说了算?除小区车库的特殊地理环境导致设置充电桩有安全隐患等问题确实无法安装的,电力公司作为提供能源设施建设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在该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在电力公司已经过勘查认定符合安装条件的情况下,物业并无依据主张现场无法安装。
小区公共收益分配归谁所有?
业主与物业的纠纷还经常发生在公共收益分配问题上。通常,公共收益可以用于小区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提升小区品质、举办业主活动等。小区公共收益从何而来,用于何处,如何管理,如何分配,事关全体业主的“钱袋子”,必须有“明白账”。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如果物业服务人违规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拒交物业费被停水停电是否合法?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也有的是因为业主没交物业费而被物业停水停电或禁用电梯等,导致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升级。
生活中,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物业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督促业主交费,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应当树立好服务观念,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积极主动落实协议内容,完成为小区业主服务的工作。在冬季,尤其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小区电动自行车和楼道杂物清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张贴警示标志。若已经发生损害事件,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严格落实具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