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往往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分配作出划分,但出于种种理由,财产没有划分或者需要重新划分的情形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关于离婚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有何规定?
王辉律师解答:
在计算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多种计算方式:
(一)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能得到增值部分。
(二)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等于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王辉律师补充: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王辉
女,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专业素质优秀,业务技能精湛,擅长民商事经济类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工作,带领专业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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