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买房经验的市民都知道,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开发商会要求与买房者签署一个《房屋认购书》,并且按照认购书里的约定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如果后续签约顺利成功买房后,定金会退还或者作为购房款,但如果中间出现意外,无法成功购房,市民是否能够拿回定金呢?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为大家解析。
案例一房屋认购书被代签申请退房定金不退?
案例二无力支付首付款申请退房定金退吗?
2014年8月,黄某与某房产公司订立了《认购协议书》,其中一条约定“乙方在签定本认购协议书之日需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2万元,乙方不违约时,本定金可冲销购房款。若乙方中途要求退房的,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给甲方,余下所交定金待该套房再次出售后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日,黄某将购房定金2万元交付给房地产公司。但是不久之后,黄某向房地产公司提交《退房申请书》,以无法成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由向该公司提出退房申请,并要求某公司退还其所交的2万元定金。但房地产公司在退还了1万元之后就拒绝支付余下的定金。该公司认为黄某违约在先,不退还定金是合理的。
律师解析
在案例一中,房地产公司单方面做出了“定金不予退还”的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买方商品房买卖进行磋商、选择的权利,加重了买方责任。同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吴某与孔先生只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且是由吴某代签,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是无效合同,因此开发商不退还孔先生定金是不合理的。此外,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案例二中,房地产公司与黄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黄某依约交付购房定金,该公司也按照约定将交首付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交代黄某准备,但由于黄某无力支付首付款而向该公司申请退房,并要求该公司全部退还定金,其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因此黄某要求退还全部定金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