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将房产遗赠“小三”法院判定老人遗嘱无效北晚新视觉

2015年12月21日讯,年过七旬的王老先生去世前,将房产留给了“小三”,理由是他患病多年来都是她悉心照顾的。这位小三还提出,老人遗赠的是自己的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任何照顾他的人。但老人的妻儿认为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无效,而且他们并非不照顾老人,只因王老先生长期与他人同居,并未告知生病之事。那么,看在小三多年照顾的份儿上,这份赠房医嘱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插图王金辉/takefoto

据李琳老太称,自己和王宣结婚多年,育有一子王鑫。多年前,夫妻二人为了给儿子更好的生活,约定由李琳全职在家照顾孩子,王宣在外负责赚钱。因为儿子在海淀区上学,所以夫妻二人在附近买了房子。但是王宣和朋友合伙开的公司在通州,他就在公司附近自己租房住。起初他每周末回家,可后来就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归,仅逢年过节或特殊情况偶尔回来。前年,李老太和儿子突然得知王老先生病逝,随后就被一女子告上法庭,对方持王老先生的遗嘱要求继承其房产,也就是李老太母子的现住房。

这女子名叫江冬,李老太在丈夫去世前住院期间见过她。

后来母子俩询问其病情时,主治医生告知王老先生是癌症晚期,住院已快半年,他“妻子”一直悉心照顾。李老太这才知道丈夫跟比自己小三十来岁的女人好了。儿子王鑫气得闯入病房准备打那女人,被母亲拦住。王老先生承认自己和那女子江冬已住在一起十几年。李老太母子气愤离去,再没去医院探望。

还没到半个月王老先生就病逝了,李老太母子虽怨恨他婚内出轨,却也正为他去世伤心,没想到竟被告到法院,江冬要求继承王老先生的遗产。“我丈夫在外做生意多年,谁知道还有多少存款?都去了哪儿?现在那女人倒来讨房子!”李老太忿忿不平地说。

案件审理过程中,据江冬称,十余年前王老先生因常年工作劳累,被检查出患了癌症早期。在一年多的治疗期内,她任劳任怨地照顾王老先生。他出院后,江冬常常炖汤给他养胃,对他的日常照顾无微不至。2009年王老先生癌症复发,她多日不眠不休,悉心照顾。而其间李老太和她儿子从未到医院照顾过。

去世前,王老先生曾提到见儿子王鑫已是成年大小伙子,而江冬一个女人又没孩子,如果自己死了,江冬会受欺负,而江冬这么多年来对自己照顾得无微不至,他就想把自己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她。于是,他让江冬找来两个朋友,留下一份代书遗嘱:“江冬用心照顾十多年,因此我死后,将我名下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留给江冬。”

李老太母子得知江冬与王老先生因工作关系认识后,一起同居在王老先生租的房子里。但案件审理之初,江冬不出庭,其代理人只称她多年来一直照顾王老先生,而否认两人非法同居。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认为,如果江冬不出庭,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这两人是情人关系。他接受李老太母子委托后,反复查看江冬的证据,在王老先生让朋友代书遗嘱的视频中听到一个女人的声音,李老太母子确认这正是江冬。由此李律师认为,王老先生将财产留给江冬的行为属于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江冬在王老先生死亡后3个月起诉,已过了诉讼时效。

就此江冬的代理人解释,王老先生立遗嘱时,江冬并不在场,她是在诉前一个月才知道王老先生立遗嘱的,所以没过诉讼时效。李松律师提出王老先生立遗嘱时,江冬就在现场,遗嘱视频中有她的声音,借此申请让江冬出庭。法院同意,要求原告本人出庭说明情况。

江冬到庭被法官追问后,说出了实情。她和王老先生共同居住在王老先生的租住房内,由王老先生付房租,但两人是朋友关系,各住一间屋。被问到王老先生住院病例档案中记载其配偶是“江冬”一事,江冬解释是为了方便照顾王老先生,王老先生跟医生、病友说他俩是夫妻,但她本人没说过。

李律师认为,医生对病人的了解不仅限于病情,还包括家属状况,朝夕相处的病友之间也对彼此有一定了解。若按江冬所述是单纯朋友关系,不足以造成众人一致判断二人为夫妻关系。而且王老先生在有妻子的情况下,与异性长期共同生活,有违世情常理。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如果江冬明知王老先生已婚,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十多年,还可能构成重婚罪而被追究刑责。

江冬认为不管自己和王老先生是什么关系,她常年照顾王老先生,他多次病情紧急时,都是她在其身边照料,而李老太母子从来不闻不问。王老先生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立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遗嘱真实,还有录音,法院应尊重他本人的意思,把其财产判归她所有。

对此李松律师认为,虽然王老先生的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违法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王老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江冬发生婚外情,并同居生活,不仅破坏了合法婚姻,伤害了家庭,也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及道德观念。王老先生通过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赠予江冬,是基于其婚外同居关系而做出的补偿,违反了社会基本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该遗嘱应属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江冬也提到:“就算没有这份遗嘱,我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就应适当分得遗产,多分遗产。而王老先生的妻儿常年不照顾他,已构成遗弃,不该分得遗产。”

李松律师认为,如果是江冬和王老先生只是普通朋友,这么多年来她悉心照顾老人,虽非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可以依法主张适当分得遗产的。但由于两人属婚外同居关系,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江冬不能以此来主张分得遗产。

最终,法院认为王老先生的遗嘱无效,从而驳回江冬的起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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