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孤寡老人朱某根有弟弟朱某林、妹妹朱某妹两位法定继承人。老人名下有无锡市某新村单间1套,在老人过世后却引发保姆张某与老人的弟弟和妹妹之间的纷争。
2014年,朱某根与张某相识。2016年8月起,因朱某根年事已高,加上是低保户,无人照顾,张某便搬至朱某根处居住,照顾其饮食起居,承担保姆工作。
2016年12月21日,朱某根拿出打印好的《遗赠》交给张某,内容有“兹有朱某根特请张某到我家,24小时服务照顾。我今年80岁……在身体有病期间,一直由张某日夜照顾服侍我……张某愿意照顾朱某根到死,我朱某根愿意把××新村单间在我死后赠送给张某”,并签有“朱某根亲手写”,按有手印且盖了章。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据此,梁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应区分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的生效条件
如今,越来越多的老人为安度晚年、防止子女纠纷,早早立下遗嘱安排后事及处置财产,而一些孤寡老人无法负担昂贵的养老院费用,他们可能与“照顾者”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生前受照顾,死后将财产赠与照顾者。虽然当初设想美好,不过一旦发生纠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变得尤为重要。
遗嘱和遗赠的区别仅在于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为法定继承人,是则为遗嘱,否则属于遗赠。若是自书遗嘱,则须亲笔写、署名和写日期;若是代书遗嘱,则须两人以上见证,其中一人代写,所有在场人署名和写日期。遗赠扶养协议,属于较为特殊的合同,故应有双方签字确认方能成立,只有在扶养人履行了相应扶养义务且受扶养人死亡后,协议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