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产遗嘱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一种遗嘱,因此,老人在订立房产遗嘱时,要充分对各个方面考虑清楚再订立遗嘱。老人房产遗嘱可秘密进行,以避免出现子女争抢房产的现象,同时可以对遗嘱附义务,如果子女不尽义务,那么,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老人房产遗嘱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就是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对被扶养人进行照顾,被抚养人死后,其房产归于被抚养人。
1、改变遗嘱观念。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
2、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3、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
4、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
5、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
6、注意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
7、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老人房产遗嘱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一种遗嘱,因此,老人在订立房产遗嘱时,要充分对各个方面考虑清楚再订立遗嘱。老人为避免儿女对房产进行争抢,同时避免自己得不到赡养的情况,订立遗嘱时可秘密进行。
具体的方法是,老人可以跟子女讲清楚将根据子女的表现立下秘密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留给一个或数个子女,并将遗嘱进行公证,如果某子女对老人不好,老人就随时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如果老人希望子女履行特定的赡养义务或其他附随义务的,如果该子女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在生前委托遗产执行人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取消该子女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使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多一层经济因素的激励,且不会出现父母将房产过户子女后,子女不孝而导致老人无房屋安居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撤销权,是老人赠与房屋、房款后悔的救命稻草,老人可以在赠与之前先与子女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子女不履行附随义务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即使没有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对于受赠与的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同样可以依据法定的赠与撤销权撤销赠与,向子女追索赠与款项等。
老人房产遗嘱的特殊形式即遗赠抚养协议。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此时,老人可以与愿意对其生活进行照顾的扶养人甚至是敬老院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百年之后将该房产产权遗赠予抚养人,该抚养人履行了上述义务后,就有权依照该协议主张权利,不孝子女即使将父母赶出了房屋,并霸占了房屋,也不能如愿得到该房屋的产权。
当然,如果该扶养人或敬老院不对老人进行扶养照顾,老人可以随时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让不尽扶养义务的抚养人不能得到该房产,而且该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老人一般也无需补偿。这样,就可以让老人用房产换取其他抚养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不至于老无所依。
立遗嘱人:,男(女),年月日出生,地址:身份证号码:
我是坐落在石家庄市××房产一套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我年事已高,现于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在我去世之后,将坐落在石家庄市××房产全部留给(身份证号码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