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和赡养,1949

【关键词】女儿继承权;有女儿无儿子家庭;财产—赡养;华北乡村

金秋十月本应是华北乡村收获的季节。但是2012年的大暴雨洗刷了冀东侯家营村,让该村绝大部分的农民在收获的时节里闲暇着。60岁出头的陈国立正借此机会,组织人修建新的“北京平”(华北新的流行民居)。一般情况下,在华北地区,只有为了准备儿子结婚,才会修建新的“北京平”,而年近60的陈国立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一个女儿嫁入了昌黎县城里的家庭,另一个则嫁到昌黎郊区,他修建新房的行为看上去有些出格。

陈国立这一“出格”的举动很快在村里引来了议论和其他一些村民的嫉妒。例如,我们到达村庄的当天晚上,村支书陈为国来住处聊天,就主动说起这桩事,以华北农民讲话特有的语调,带出一句“没生个带把的,整那个干啥,是吧?!”。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家在闲聊时,大多数村民的看法无非是陈国立做卖布的生意,挣到了不少钱,就开始在村里显示自己有钱了,要和其他同岁数的人拉开差距了,来掩盖自己没有儿子的事实,以及即将到来的晚年惨况。侯家营村农民之间的微妙关系和斯科特笔下的东南亚农村有着一致性,村庄内部的穷人阶级对富人阶级通过私下背后议论、流言蜚语、言语攻击和嘲讽,来形成对富人阶级隐形的压力。(斯科特,2007:30-31)

面对这些议论,我们想是时候直接跟陈国立进行交流了。10月2日,已是黄昏时分,我们来到了他在建的新房前,看见他满身泥土拿着水管正准备加工一堆混凝土,俨然是一个普通农民的样子,丝毫没有表现出富裕和傲慢。看见我们后,他招呼我们进屋聊天。还未等我们开问,这位曾经的村支书,就开始像做大会报告一样,把整件事情全部讲了,包括自己如何通过个人努力改变了贫穷的面貌,以及如何自己在父亲抱孙子的愿望和地方政府严格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之间艰难自处。

陈国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结婚,像大多数新婚的华北农民一样,一年后生下一个孩子,不过是女儿;三年后他就遭遇了计划生育,按照当时还有一定灵活性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第一胎为女儿的,间隔六年以上,可以再生育一胎。虽然经历了农村集体化时期关于性别平等的洗礼,但是陈国立和他的父母倾向于要一个儿子。在父母的压力和自己的意愿作用之下,他们夫妇生育了第二个孩子,但依然为女儿;而陈国立的弟弟陈彬立也有相似的处境,先后诞下的两个孩子都是女儿。

在当时的侯家营村,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并不是独特的个例,而是越来越普遍的事实。虽然陈国立的父亲对此很是伤怀,但是他也不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只能接受两个儿子各有两个女儿这一现状。

不过,通过激活乡村市场和乡镇企业,中国的改革开放为华北农民创造了新的机遇。陈国立在1980年代初跟随曾在李镇供销社工作的父亲学习卖布。经过二十余年的积累,他通过卖布生意,积累起了相当可观的财富。

随着陈国立岁数渐老,已经是时候对自己财产作出处分了。据他回忆,大女儿陈晓红生孩子时,他给了三万元,陈晓红在昌黎县城买房时,他给了十万元。二女儿陈晓霞生孩子,他给了同样数目的钱,现在正修建的新“北京平”,预计的支出达25万元,是准备给二女儿陈晓霞的。

对于家里剩下财产的安排,陈国立毫不避讳,要根据两个女儿孝顺的程度再行分配:哪个女儿在赡养中付出更多,就会更多地继承财产。在陈看来,在华北乡村,女儿继承财产是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普遍采用的方式。侯家营村的其他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也持相同看法,这表明女儿和儿子在财产继承和赡养上的身份区隔已经改变了。

不过,对于这一问题,现有的研究似乎持不同的结论。一份基于湖北乡村“独女户”(只有一个女儿没有儿子的农民家庭)的田野调查的研究,特别强调在父权制之下,女儿继承财产是一个无可奈何的选择,并由此得出一个和其经验相悖的结论:这种女儿继承财产的形式并不意味着对父权制下单系继承的改变。(田雨杰,2005:29-30)

其实,这种对农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的认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现有关于华北乡村的研究,也特别突出因为父权制的延续,女性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处于特别弱势的地位。在《后村的女人们》一书中,李银河从性别权力关系的视角出发,根据自己在河北省后村的调查所得,认为即使《继承法》规定女儿和儿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实践中,女儿并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即使没有儿子的家庭,也会过继或收养一个儿子;在农民的观念中,只有19%的农民认为女儿应和儿子均分财产。她总结了其中的原因:农村社会从夫居的模式导致女儿无法获得继承权,同时无法履行赡养的义务。(李银河,2009:60-73)事实上,李银河是从批判农村父权制的概念出发,来描述农村女性受到这一传统压迫的当代命运。

相比于上述过度强调父权制和女儿财产继承交互关系的研究,Chan则借助于长期而有深度的对香港新界宗族村落的田野调查,揭示了宗族对财产排他性规定的习俗、香港地区法律制定及女性财产实践之间的紧张关系。其研究显示在1994年以前,虽然因宗族制度的约束,男性主导了财产的继承,但是寡妇和女儿在丈夫或父亲去世后,享有一定的权利去出租房屋获得收益保障自己的生活,寡妇死后或女儿出嫁后,财产依然要交由最近的宗亲继承。1994年以后,政府修订了法律,规定女儿和儿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这却引发了法律和习俗之间的紧张关系,村民普遍反对这一规定,而自规定颁布以来,还没有一个女儿坚持自己财产继承权的例子出现。(Chan,2013)

一、问题的起源: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

(一)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比例

在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被称为“绝火气”,其意为一个家庭的烟火断了、后继无人了。(对葛英的访谈2015-2-22;对陈春兴的访谈2015-2-21)当然这是从家庭血脉和宗族谱系的继承而生发出来的地方性用语。在那时,绝火气家庭最突出的做法是通过过继来获得一个儿子。

正如接下来我们将要论证的,在当代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比例大幅上升。同时,中国政府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的城市家庭和只有一个或两个女儿的农村家庭称为“女儿户”或“纯女户”。(梁中堂,2014)本文所研究的是1949年至2014年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其中部分家庭女儿的数量不止两个,最多的为六个,因而,本文还是使用“有女儿无儿子家庭”或“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这名词来指称此类家庭。

在清代,大约有1/5的家庭没有活到成年的儿子。在这些家庭之中,约有6%到12%的家庭只有女儿。(白凯,2007:2-3)巧合的是,在16-17世纪的英格兰,亦有20%的家庭在婚后只育有女儿。(Erickson,1995:5)

同样,在民国时期,来自华北大北关村的数据显示,1900年到1950年间,一个家庭无成年儿子的家庭比例为13.7%。(Zhou,2000:81)对于民国时期有女儿没有儿子家庭的比例,另一组数据亦可以作为例证。根据人类学家武雅士的研究,他综合前人的研究发现招赘婚姻(uxorilocalmarriage)在江苏太湖和苏州地区的比例约为10%到15%。(Wolf&Huang,1980:13)同样,在其调查的台北海山地区,招赘婚姻的比例亦为10%到15%。(Wolf&Huang,1980:124-125)一般情况下,招赘婚姻一般存在于没有儿子的家庭,所以由此可以推算出,在南方部分农村地区10%到15%的家庭也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

显然,社会现实要远比科学假设复杂。龚为纲基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抽样数据(2000年)的分析,指出山东(不包括鲁西南)和河北(不包括冀南)属于男孩偏好比较弱的地区,在这一区域,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比例为19%-30%。(龚为纲,2013)另外,根据王跃生等人2008年在河北乡村所作的一项调查,其对象为60岁以上的老人,样本为977个,没有儿子的家庭总比例为11.67%,其中在30-60岁的年龄组里,没有儿子的家庭占13%-27%。(王跃生,2013:315)

此外,根据我们在侯家营村的入户调查,我们统计了51-60岁和61-70岁的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并配合侯家营村的户籍资料(因为随着年轻一代因读书或工作原因迁走户口,加之女儿外嫁亦迁走户口后都会在本村销户,所以反而无法准确反映家庭的人口结构),我们测算的结果如下。

表1李镇侯家营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比例

注:(1)有女儿无儿子家庭数是依据在侯家营村田野调查所得,总户数是依据侯家营村户籍资料。

(2)由于在71岁以上的年龄组,农民已处于死亡的高峰时期;同时,在人死亡之后就会销户,因而总户数会不够准确。

这和村民的估算相当,即50岁以上的农民家庭,有20%-30%的可能性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40-50岁这个年龄组可能有30%-35%的家庭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对陈为国的访谈,2015-2-19;对陈春兴的访谈,2015-2-21)

总之,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当代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比例已经增长到大约20%-30%之间。为了更好地从农民家庭中理解社会变迁、司法实践和财产继承之间的互动,有必要专门聚焦于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处境。

(二)清代和民国时期的过继和招赘

尽管滋贺秀三所使用的父子一体这个概念更能够准确地说明中国家产继承的原则,但是对南宋的特例并未给予很好的分析。白凯将宋代女儿财产继承问题放回到了当时的继承制度和国家政策之中重新审视,中肯地指出国家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加之过继、兼祧并未普遍推行,女儿在绝户的情况下,是享有财产继承权的。不过,随着明清时期过继和兼祧制度的完善,女儿继承财产的空间被大幅压缩了。(白凯,2007:8-38)

在明清时期,无儿子家庭一般通过过继或兼祧来处理“烟火接续”的问题。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女儿并无财产继承的权利。(白凯,2007)同样,在法律上,《大清律例》明确规定立继必须“同宗昭穆相当者”,在无昭穆相当的情况下,则以本宗九族五服的伦序,由近及远地选立继子。(《大清律例》,1998:户律·户役·立嫡子)不过在过继方面,通过“爱继”的地方习俗,农民家庭实则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因为爱继的人选既可以为应立的子侄,也可以是外甥、女婿等,所以不可避免地导致应继与爱继之间的冲突。(张小也,2002)当然,爱继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家庭可以通过女儿来招赘女婿,实现养老、财产继承和祭祀的多重目标。

不过,由于中国幅员广阔,地区之间的习惯差异极为明显,所以在选立继子和招赘女婿之间,不同地区往往有着不同的实践。(滋贺秀三,2003:495)在清末河南省内关于招赘不同县份之间,既有完全禁止招赘亦有允许招赘的情况。(《民事》,2005:648-650)而在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招赘女婿的模式并不流行,应继和兼祧才是被广泛接受的模式。在接受满铁人员访问时,华北乡村的村民明确表示在他们的村庄没有招养女婿的,但在“满洲”是存在的。(《中国农民惯行调查》,5:61;《中国农民惯行调查》,4:82)同样,民国时期李景汉对河北定县62个村抽取了515个家庭,发现家内有女婿的家庭只有一个。(李景汉,2005:151-152)导致上述结果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在生存压力和财产继承制度互动之下,家族成员会更加严格地执行过继制度和习俗。

与上述深入且富有解释力的历史研究相比,对1949年女儿财产继承的研究则显然相对薄弱。因而,我们不能不追问,在承祧制度废除之后,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在财产继承上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一变化又受到哪些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影响之下,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一般采用何种策略来应对自身的家庭问题,尤其是赡养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将借助于司法档案和民族志调查,聚焦于华北乡村1949年至今有女儿无儿子家庭财产继承的演变,来重思1949年至今华北乡村赡养—财产继承和政治—社会变迁的交互关系。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1949年后新婚姻法的贯彻,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强行推广,兼祧制度首先直接被废除了。这是因为不管是普通家庭还是地主家庭,一夫多妻都被视为封建残余。(对陈为国的访谈,2012-9-30;对陈元深的访谈,2015-2-19)过继制度依然在乡村社会部分地存活了下来。不过它在官方话语体系之中,不再是过继,而是领养(或收养)。同时,在农民的日常话语体系里,时至今日,依然将其视为过继,可见地方习惯力量的强大。

无儿子农民家庭女儿的财产继承在华北乡村的兴起和演变是国家政策的变动(政权变动导致的)和社会习惯的演变互动的结果。因而,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很大程度上既不为官方宣传报道所重视,也很难广泛地进入近期文献的视野。

为了更好地呈现1949年至今华北乡村无儿子家庭女儿财产继承的形态及其变迁,本文综合使用了河北省昌黎县法院1949-1976年间的民事档案(以下简称“昌黎县民事”,引用时注明案卷号)、昌黎县李镇1992-2014年间的民事调解档案(以下简称“李镇司法所档案”,引用时注明案卷号)和笔者及合作者在昌黎县李镇侯家营村的7次田野调查所得之访谈资料。

在昌黎县法院的民事档案和李镇司法所的民事调解档案中,涉及女儿财产权的一般归属于继承纠纷和财产纠纷两类,一般因继承直接发生的纠纷,都会被法院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列入继承纠纷处理;而在继承完成之后,由于具体的财产分割发生矛盾的,则列入财产纠纷一类。法院民事档案这类材料的好处在于保存了完整的从申诉到结案的全部材料,一个民事卷宗包含1-2个案子,长度从15-100页以上。每个卷宗一般包括一封请求信、一封村委会或公社的介绍信、法庭调查的询问笔录、与贫农和村委会干部的座谈会记录和判决书或调解协议,民事卷宗使我们能够了解每一个继承纠纷的详细经过,但是卷宗中包含的大量时代话语,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农民生活和乡村习惯。正如斯科特在其关于东南亚乡村的经典研究中指出的,书写的文献总是试图污名化普通人的生活和他们的精神世界。(Scott,1992;2010)

同时,民事案件发生地和我们田野调查的地点高度重合,因而将两种资料相互对照,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晰地理解继承纠纷的逻辑,并重构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农民家庭财产继承的整体面貌。

二、集体化时期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

自1948年共产党陆续在华北乡村地区建立起正式政权,土改随之开始在乡村实行。这场土改对于女性而言,最重要的变化是将女性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在分配土地时获得了和男性同等的土地份额;在离婚时,女性可以主张自己对土地的权利,而不是必须将其留给自己丈夫的家庭。(昌黎县法院民事1949-1;1950-1)

法律上主张的男女财产权平等和村庄的习俗、历史形成的继承规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如果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女儿应该和儿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过,在乡村社会的实践中,一般有儿子的家庭,依然是儿子继承财产,女儿亦较少主张自己的财产继承权。(对刘大兴的访谈2012-6-3;对陈晓国的访谈2012-10-4,对陈春兴的访谈2010-2-28)当然,在法庭上,依然存在着女儿主张财产继承权的情形,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女儿的继承权,而在财产份额的分配上,会将承担赡养的多寡作为分配财产的重点给予考虑。(昌黎县法院民事1967-1A;昌黎县法院民事1967-13)

根据我们的田野调查,在集体化时期,招赘女婿和过继一个男孩是有女儿无儿子家庭解决财产继承和赡养的主要方式。当然,未生育儿子和女儿的农民家庭,则依然通过过继来应对财产继承和赡养问题,在集体化时期的侯家营村就有两个这样的例子,一例是过继外侄,一例是过继自己的侄子。(对陈春兴的访谈2015-2-21)

此外,在集体化时期的侯家营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中,唯一的例外是陈兴善,他在民国时期只生育有一个女儿。其女儿后来嫁到了天津一个城市家庭。在1950年代末陈兴善去世之后,他的女儿陈晓兰回到村庄将家里的房产卖掉,然后带着她的母亲到天津生活。这个例子在集体化时期有其一般性,即女儿赡养并继承财产,在民国时期也有其特殊性,即其父亲并没有及时确立继子。

而侯家营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在招赘女婿和过继之间,较多的农民家庭倾向于招赘女婿。在我们收集到的十个案例中,有六个家庭选择了招赘女婿,有三个家庭选择了过继,剩下的一个案例则有特殊性,是先过继了一个侄子,之后又招赘了一个女婿。在民国时期,陈大武有四个女儿而没有儿子,所以过继了自己哥哥的一个儿子,但是之后这个孩子前往东北经营生意,有村民说此人经营生意失败后失踪了,也有村民说他生意很成功而断了和陈大武的联系。总之,是和家里断了联系,所以在土改前夕,陈大武让二女儿招赘了一个女婿,并允诺让其女婿继承财产。(对陈春兴的访谈2015-2-18;对陈元深的访谈2015-2-19)

招赘女婿和过继一个男孩有两个主要的目的,一是为了养老,二是为了财产的继承。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的。因而,这部分将集中讨论无儿子有女儿家庭中如何通过招赘女婿和过继一个男孩实现家产的继承。

(一)招赘继承

在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招赘女婿大规模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因为以过继和兼祧为核心的强制继嗣的制度取消了,尤其是政府主张男女平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也开始动摇过继和兼祧这一社会惯习的基础,所以间接地支持了男方到女方家居住,这是招养女婿在华北兴起的结构性原因;同时,因继嗣制度而被压抑的农民父母和女儿之间的感情反而可以直接体现在女儿的婚姻关系中了,这是招养女婿兴起的个人原因。

当然,集体化时期华北乡村招赘女婿的模式相对简单,均是以养老和财产继承为目的,所以一般都是男方终身在女方家居住,这与武雅士研究的台湾和福建养老婿的两种类型有显著区别。

侯家营村陈兴邦家的情况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他共生育有六个女儿而未有儿子。在20世纪50年代,他选择了将与自己感情亲密的四女儿留在家里,并招赘了金远杰为女婿。其余五个女儿则相继嫁往附近村庄及外县,当然这五个女儿在过年和过节的时候还和父母保持着联系,并给父母一些生活用品和少量的现金。

金远杰在婚约订立时,答应在陈兴邦夫妇老年体衰之后进行赡养,并为他们送终。同时陈兴邦亦同意,在其死后,所有的财产(包括一间半的正房、三间厢房、家具和少量的现金)都由金远杰继承。

问:陈兴邦招养老婿家里人反对吗?

答:当然,也有叔伯兄弟不乐意的,因为他们觉得财产给了外人啰。你知道要是在民国啊,那非得打官司不可,房子那阵子是多重要的财产。当然啰,集体化那个时候,不是说男女平等么,这些人也干涉不了。

问:陈兴邦其余的女儿反对吗?

答:不兴反对。都嫁出去了,父母也要人养不是,那不然咋办呢。问:陈兴邦死后财产给谁了?有纠纷没?

答:财产都归了金远杰了呗。都说好的事情,金远杰一直给养老,伺候的好着,也是他披麻戴孝送的终。姐妹们不闹,没儿子们那么爱闹。(对陈春兴的访谈2015-2-21)

从陈兴邦的例子可以看出,集体化时期招赘女婿一般包含着三个核心的要素:赡养、财产继承和终身居住。事实上,陈兴邦的例子在集体化时期的侯家营村具有普遍性,根据我们在侯家营村田野调查所得的6个案例,在财产继承上存在着一个共性,就是在女婿赡养岳父母之后,都继承了后者的财产,这也就意味着其他出嫁女儿默认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

而且在农民的认知中,男方到女方家居住并赡养老人之后,财产就应该由男方继承,而不是留在家里的女儿继承。因为财产继承的非正式允诺是和招赘的女婿达成的,女婿离开自己的村庄来加入女方家庭的前提就是要继承岳父母的财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模式不仅排除了出嫁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也排除了居家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从这种财产继承和赡养的安排来看,招赘女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过继模式的一种衍生形式,而不能看作是留在家里的女儿获得财产继承权利的一种方式。这之中的关键是财产的处分权在女婿,而不在女儿手中。不过,如果从财产占有的角度来理解的话,这种方式又确认了女儿在财产上的占有权。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女儿的财产权就会获得保证,如果离婚,这种模式的婚姻,肯定是女儿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村庄,所以在房产分配上女儿相对于女婿具有很大优势。(对刘爱国的访谈2015-2-20)

不过,不为人注意的事实是,金远杰有三个兄弟,这意味着其父母有四个儿子。在集体化时期,儿子多的家庭在儿子都成年的短暂时期,在以工分为核心的家庭收入方面是有巨大优势的,但在婚姻市场上是没有优势的,因为孩子结婚,往往需要准备一间半的房子,在家庭总收入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修建或购买房屋都是相当困难的,尽管儿子多能增加一定的收入。因而,一般情况下儿子多的家庭会考虑让其中一个或多个儿子成为赘婿。

(二)继子和继承

在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社会,有女儿无儿子家庭主要通过过继和兼祧来解决财产继承问题。而在集体化时期,过继只是一种解决赡养和财产继承问题的途径,不过新的变化是除了同宗昭穆相当者之外,外侄也进入继子的重要人选范围。(昌黎县法院民事1967-13;对陈春兴的访谈2015-2-21)尽管官方宣传话语认可的是收养,而将过继被视为“封建的”,但是这并未给农民的过继选择带来麻烦,村干部也不会主动干涉农民去收继一个儿子。

1950年代,陈兴儒在自己的三个女儿出嫁之后,选择过继自己的外侄作为自己的儿子,这是因为他的妻子非常喜欢这个外侄,且其妻子的兄弟家有4个儿子。因此,这件事情很快在陈兴儒的妻子和其兄弟之间达成了过继的协议。同时,陈兴儒以收养的名义将这个孩子的户口转入了自己的家庭,并将其改名为陈大山。

如今,陈兴儒已经90多岁了,依然管理着这个家庭的财产,陈大山将新修建的“北京平”给陈兴儒居住,因而被村民视为孝顺的典型。在财产形态上,这类家庭类似于不分家且共同消费的独子家庭。(杨龙,2013:60-61)

根据当事人的看法,若是陈兴儒去世,其所有财产就会交由陈大山继承。(对陈兴民的访谈2015-2-20)同样,其他2个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在财产继承和赡养上,也采取了相同的模式。

不过,在集体化时期女儿和继子之间,也会因为父母的财产而发生纠纷。华北乡村的婚姻模式一般是女性加入男方家庭,所以女儿一般无法在父母身边履行赡养的义务。不过,伴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在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中,女儿也开始在赡养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一个1967年的案子突出地显示了这种新的变化。宋玉芬的父母只有她一个女儿,父亲死后,其母亲张明芳实际上收养了自己亲哥哥的儿子张向田(未正式过继),之后由张向田负责赡养。宋玉芬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也会给自己的母亲粮食和猪肉。在其母亲病重期间,宋玉芬充分地照顾了自己的母亲。这些成为她要求继承财产的重要理由。

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宋玉芬的叔叔宋明宣称:其母亲死时,是由其孙子宋晓亮打的领风(打幡或执幡),(昌黎县法院民事1967-13:22)其言下之意是应该由宋晓亮来继承财产。在民国时期,打幡是部分地区中国人下葬时的关键性仪式,打幡者一般由长子担任,没有儿子的家庭,执幡者被理所当然地视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民事》,2005:611;626;651)这或许还展现了习俗和现实之间的张力。

但是负责调查的法官事实上并没有继续询问这一点,转而调查谁对已经死去的老人尽了赡养的义务,自然陆晓亮是没有赡养过宋玉芬母亲的。最后,法庭裁定只有宋玉芬和张向田是合法的继承人,一是张向田事实上是宋张氏的继子,二是宋玉芬和张向田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所以宋玉芬的继承请求得到了认可,获得了其母亲40%的遗产,张向田得到了余下的60%。

不过,从1980年代至今,侯家营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再未采用这种方式。促成这一转变的核心原因应和计划生育有关,第一胎为儿子的农民家庭,地方政府会强制该家庭的男性结扎或女性上环,这意味着即使农民愿意过继,其亲戚也没有多余的儿子可供过继了。

综上所述,不管是集体化时期的招赘继承还是过继继承,都依然是将赡养和财产继承连接起来。(黄宗智,2009:238-239)此外,这其中有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不可以是女儿嫁出去后将父母带走赡养?一种解释是老人仍然需要以其家庭住宅为依赖,这只是问题的一部分原因,其实更深层的原因是集体化时期的分配制度——以大队和小队为核心的分配机制——类似于同时期的城市单位,一旦脱离这个基本的单位,就会丧失获得分配的权利。这也可以解释集体化时期为什么父母必须采取招赘或过继,才能在自己所在的村落获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

三、当代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

在先前的研究中,笔者根据李镇司法所的民事纠纷档案,将无儿子家庭的遗嘱继承分为三类:养老婿继承、兄弟继承和侄子继承。(杨龙,2014)其实,在这三类之中,兄弟继承和侄子继承多是因为财产所有者未成家或未生育有孩子,所以同意在年老后由兄弟或侄子赡养并由其继承财产;而养老婿继承在20世纪80年代还是有女儿无儿子家庭比较重要的一种做法。

20世纪80年代,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一般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儿子。不过,集体化时期出生的而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到结婚年龄的人,还部分地采用招赘女婿的方式来确保养老和财产继承。曾任甘肃省委副书记的陈煦亦有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其调查的甘肃省天水市近郊农村,所收集到的案例显示,20世纪80年代初期,招赘女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12个例子中,招赘女婿养老并都让女婿负责养老和继承全部财产。(陈煦,1987)

在路遥的小说《平凡的世界》中,主人公孙少平就险些成了北方某省黄原城边一个村庄曹支书的上门女婿。曹支书只有两个女儿,所以希望招一个上门女婿,将来照顾他们夫妇的老年生活,并继承他们夫妇的财产。(路遥,1986:737-739)

侯家营村也有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陈守花生育了两个女儿,在20世纪80年代选择了招赘女婿,由二女儿及其丈夫和自己居住在一起;第二个例子是在计划生育开始严格实施前,陈炳兴就生育了两个儿子,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他的二儿子陈全入赘到秦皇岛附近的农村,女方家因为靠近秦皇岛市区而相对富裕,所以能够成功地吸引到陈炳兴的儿子入赘。(对陈兴民的访问2015-2-20)

在20世纪80年代的华北乡村,选择招赘女婿的方式来赡养和继承财产,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集体化时期招赘女婿的延续。李树茁等基于陕西三原县、略阳县和湖北松滋县的调查数据,系统地介绍了招赘婚姻在20世纪80-90年代对家庭生育和养老的影响。(李树茁、靳小怡,2006)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般的华北乡村家庭则不这样做了。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普遍都是让女儿出嫁。不过,也有个别地方政府鼓励招赘女婿,例如河北省定州市为了解决无儿子有女儿家庭的赡养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在宅基地批准、土地经营权、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

此外,考虑到中国幅员广阔,不同地区之间女儿继承的形态亦有所不同。在陕西、湖南和安徽的部分地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部分农民家庭开始接纳“两头住”(两头蹲)的模式,即女婿轮流在亲生父母和岳父母家中居住,并履行对两边父母的赡养义务。(李树茁,2009;魏程琳刘燕舞,2014;汪艳瑜,2014)

在当代侯家营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财产继承的主流模式是由女儿继承和赡养。女儿继承财产包括两种模式,一是由所有女儿均分继承财产;二是由一个女儿继承财产。决定一个家庭采取何种方式继承财产,是由赡养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前者的赡养模式是由女儿轮流赡养(轮流到女儿家居住)或由女儿同等份额地承担父母的生活费用;后者是由一个女儿赡养,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到这个女儿家中和她一起生活,并将房产的处分权交给这个女儿。

表2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继承类型

注:总家庭数只统计了女儿数在两个以上的有女儿无儿子家庭。

我们在侯家营村收集到的71岁到80岁的有女儿无儿子家庭,排除招赘女婿的例子后,有八个家庭采取的是由女儿赡养和继承财产。其中有两个家庭选择了由女儿平均承担赡养义务并均分继承财产,另外六个家庭都采用的是由一个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并继承财产。

61岁到70岁的农民家庭,一般都有两个女儿,此外,有三个家庭生育有三个女儿,这些家庭当然是希望第三胎生育一个儿子;只有两个家庭有一个女儿,其中一个家庭的女儿还是收养的。在只有一个女儿的家庭里,父母的意愿是让独女继承全部的财产。(对侯晓玲的访谈2012-10-6)所以这部分,我们重点讨论的是有两个和三个女儿无儿子农民家庭的赡养和财产继承。

(一)女儿均分继承

在当代华北乡村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会常见由儿子轮养的情况,并由儿子均分继承财产。(郭于华,2001;王跃生,2006:382-383;王跃生,2013)不过,由女儿轮流赡养和继承财产的状况并未引起特别的注意。

同时,陈永祥自己还耕种着自家10亩左右的土地,播种和收割等使用机器,需要重体力的农活则雇佣同村人,土地上的收入成为了他生活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因此也积攒有一定的存款。在陈永祥的名下,还有三间房屋和若干存款。根据其规划,在他去世之后,房屋将折价卖掉,所得现金和存款均分为三份给三个女儿。

田庆利和妻子除了女儿家里的重要庆典和重大节日,一般都居住在侯家营村,并不和两个女儿生活在一起。事实上,这并不影响他对于未来家产继承的构想。根据他自己的讲述,在他们夫妇去世后,财产将交由两个女儿均分继承,因为他一直对两个孩子是“一碗水端平”。特别是房屋也将由两个女儿均分,具体是继续保留还是卖掉,都将由她们自己决定。

这两个女儿均分继承的事例其实代表着农民普遍的倾向。在我们调查的60-70岁的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中,他们普遍认为,如果由女儿们均等地承担养老的责任,那么财产也应该由女儿均等地继承。

问:以后养老打算怎么安排?

问:那家里财产呢?

答:两个女儿一人一半,现金和房子都这么整。你说两个女儿女婿都挺孝顺的,是不,咱老的就要一碗水端平了,让小的没话说。

问:没有其他考虑?

答:有啥其他考虑。以前吧,兴过继自己的侄子啥的,现在都不中了。都一个儿子,谁让你过继。再说了,你没给从小养着,对你再好也没亲闺女好,是吧。(对陈国立的访谈2015-2-20)

有多个女儿的家庭,选择让女儿均担赡养义务,然后财产由女儿均分继承。这种模式成立的前提是女儿之间愿意平均承担赡养的义务。同时,在不订立正式文书的情况下,口头约定由女儿均分继承。这种赡养—财产继承安排之所以能够被接纳的原因,一是父母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二是父母和女儿(包括女婿)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就是赡养和财产继承合为一体。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一结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多子家庭赡养和财产继承模式的模仿,不同的是,女儿已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二)一个女儿继承

在1980年代以前的华北乡村,农民在年老后离开自己的家庭和女儿一家一起生活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般的印象是,年老体弱的农民都是孤苦无依独自生活。

在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由一个女儿赡养老人并继承全部财产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新现象,从侯家营村的事例来看,在无儿子有两到三个女儿的农民家庭,其中一个女儿赡养老人并继承全部财产比由女儿均担赡养义务并均分继承更为普遍。我们在侯家营村收集的诸多事例中,部分老人愿意和其中一个女儿女婿一起居住,同时将自己村中的房屋赠予负责赡养的女儿和女婿;另外部分则选择和其中一个女儿女婿生活,并和所有女儿约定,在其死后房屋交给负责赡养的女儿女婿继承。

例如,年过七旬的陈远胜生育有两个女儿,均出嫁到了外村。他在两三年前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了大女儿和女婿,并搬去和他们共同生活。此后不久他的大女儿和女婿将房屋出售给侯家营村的村民,因为他们可能再也不会回到这个村庄居住了。另外还有一个类似但又不同的例子,年过七旬的陈元利也生育有两个女儿,并均出嫁到外村。他在村庄有三间房屋,现在和二女儿一家一起生活。同时,他保留了自己在侯家营村的房屋,并和两个女儿约定,在自己去世之后房屋和积蓄由二女儿和女婿继承。

此外,一个引人注目的新现象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快速的城市化,大量的农村家庭里的年轻一代通过教育或财富积累都成为了城市人。这在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中表现得尤为显著。例如,年过七旬金宝善的三个女儿都在城市工作,所以他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卖掉了自己的三间房子,和自己的大女儿女婿一起生活。

在侯家营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在最近20年并未发生过财产和继承纠纷。(陈为国2015-2-19;陈国立2015-2-20)同样,我们在李镇的民事调解档案中也未见相应档案,一位在李镇司法所工作十余年的工作人员指出,家庭纠纷都是因为家庭生活的琐事,一般出嫁的女儿和父母生活空间距离较远,所以几乎没有日常矛盾,不会像儿媳那样,由于长期生活在一起,在日常生活中积累了大量的矛盾,这些矛盾就会在分配财产这些问题上集中爆发出来。(对王强的访谈2015-2-17)所以,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家庭,在赡养和财产继承上能较为容易达成一致。由上可见,在这一类家庭中由一个女儿继承财产意味着父母可以选择让其他女儿放弃财产继承的权利;同时,一个女儿继承相较于招赘女婿也有着显著的变化,那就是女儿财产权的形成。

虽然在侯家营村一个女儿继承并赡养更为普遍,但是限于样本的有限性,我们还很难断定这一模式的普遍程度。在多子家庭之中,传统中国社会盛行的是均分继承,(费孝通,1998:250-256;滋贺秀三,2003)为何在当代侯家营村,有多个女儿无儿子的家庭更倾向于一个女儿继承财产并履行赡养义务,这和父母财产数量相对于子辈变少有一定关系,也与父母和女儿之间的亲密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将在下一部分进行详细的讨论。

四、讨论无儿子家庭女儿的财产继承和赡养

这部分将进一步分析华北乡村1949年至今有女儿无儿子农民家庭财产继承和赡养转型的机制。

(一)女儿财产继承权的演变

显然,对于儿子较多的家庭而言,虽然现金收入较多,但也是极为有限的,它很难涵盖为每一个儿子修建新房所需的费用,所以让其中一个或两个儿子过继出去或入赘女方的家庭,无疑是解决儿子婚姻的最佳策略。因而,在这一现实的生存压力之下,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必须要想办法增加家庭的劳动力,所以通过招赘和过继来增加家庭的成年劳动力,以此来应对自身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赡养问题。

因而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管对于男方还是女方,招赘婚姻都是生存压力下的一种策略选择。否则,我们很难解释,为何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大规模采用招赘婚姻的策略。

在当代华北乡村,女儿财产继承权渐进形成并非是1950年代一系列政治变革突然形成的。推动女儿获得财产继承是四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是计划生育导致中国农村家庭人口结构的演变,致使过继和招赘女婿在20世纪80年代急遽减少;二是个人财产权的形成,父母拥有对财产占有并自由处分的权利;三是一个农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因素,1949年以来,因政治和经济的变革,推动了家庭关系更为亲密化,(阎云翔,2009)这不仅让横向上的夫妻关系更为紧密,而且使纵向上的两代人之间的感情更为密切;四是女儿直接参与到赡养中,使得他们在情和法两个方面都具有了继承财产的权利。

首先,推动这一转型的核心是计划生育政策,其未预结局是直接使得过继和招赘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因为第一胎为儿子的家庭被严格禁止生育第二胎,这导致一般的农民家庭只有一个儿子;家庭人口结构的改变间接地促成了20%以上家庭的女儿有了财产继承权,因为让家中的独子过继或入赘到其他农民家庭是一般农民家庭无法接受的,除非是特别贫穷的家庭才会接受这种婚姻安排。

其次,在民国时期,根据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儿和儿子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实践中,城市家庭女儿的财产权亦是出于法律和习俗的紧张关系之中,女儿在其父母死后分家和继承中,是有可能获得财产的。(白凯,2007:129)而在华北乡村地区,过继和兼祧依然强韧地运行着,所以不管是在有儿子的家庭,还是在无儿子的家庭,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在集体化时期,1950年的婚姻法和1954年的宪法都赋予了女性平等的财产权利,但是在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一般都通过过继或招赘来实现财产的继承,这两种形式的财产继承,前者无疑是传统继承形式的延续,后者可以视为儿子继承的一种特例。(Wolf&Huang,1980)

值得注意的是,在集体化时期,财产虽然在理念上可以由父母自由处分,不过,在实践上,父母极少任意行使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他们只是在过继和招赘女婿之间做选择时,才能不自主地行使这一权利。这无疑突破了过继和兼祧制度,为无儿子有女儿家庭提供了一个新的可能去面对赡养和财产继承问题。

尽管招赘婚姻所附带的继承模式名义上是夫妻共同所有,实质还是女婿继承财产。在有儿子的家庭,财产继承基本上严格遵循“父子伦序”,财产在纵向关系上是由父到子的传递。(杨龙,2013,2014)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通过招赘的方式,让女婿在财产位格上代替了儿子的位置。所以,这种婚姻模式对于赡养和财产继承的效果而言,和过继是相同的。可以认为招赘婚姻实则还是男性继承模式的一种特例,而不能等同于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财产继承上招赘女婿在很大程度上是过继的一种补充,或者说是过继的变种形式。所以,集体化时期的招赘婚姻依然排除了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因为吸引男性入赘的条件是让其继承所有财产。

随着地方政府严格施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的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这直接促成了过继制度和招赘婚姻在华北乡村的急剧减少。继之而起的是,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开始出现新的变化。

父母在财产继承上的选择空间实则变大了,他们现在可以把财产交由自己的女儿继承了。同时,他们可以选择财产由女儿均分继承或是由一个女儿继承,这一全新的变化才真正赋予了女儿在实践中有财产继承的权利,并借此建立和女儿之间更亲密的关系。(对陈春兴的访谈2015-2-18)在我们调查所得的事例中,有女儿无儿子家庭中的父—子伦序已经“让位”了。

无儿子有女儿家庭的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女儿也在这类家庭中有了财产继承权。其实,在当代华北乡村社会,父母对自己财产有处分权极为普遍。以一个李镇家庭内父子之间的财产处分纠纷为例,2010年,80岁的鞍钢退休工人梁彦武(居住在中心庄村)来到李镇司法所,希望工作人员帮助他从自己独子梁昌建那里要回户口本,因为他要凭此领取每月2100元退休金。儿子梁昌建自2009年起扣留户口本,其原因是母亲喜欢帮助他人花钱较多,同时父母岁数渐大,需要赡养。司法所工作人员介入后,要求梁昌建一月内归还户口本,因为梁彦武的钱可由其自由处分,子女是无权干涉的。(李镇司法所档案,2010-8)

这一案例显示了在华北乡村财产个人所有依然形成的事实,在观念里农民也认可财产个人所有,在法律上也支持这一点。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处分和其他任何类型的家庭皆无不同,父母对财产的自由处分首先是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再受制于父—子伦序或者说儿子(继子)继承期待权的限制。

最后,情感纽带的强化对家庭关系的影响和在赡养中能发挥儿子同样的角色,这两个因素在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侯家营村民朱玉兰的看法,父母和儿子之间的感情会因为和媳妇生活在一起而变得紧张,然而,在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父母却能长期和女儿们保持密切的关系,因而也更易和女儿生活在一起。(对朱玉兰的访谈2015-2-17)

此外,在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中,选择由女儿均分财产或是由其中一个女儿继承财产,也是基于父母和女儿的亲密关系,以及赡养老人的方式(均担赡养或是由一个女儿赡养)。这一点和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有着明显的区别,有两个儿子以上的家庭一般都是均担赡养。对照之下,可以看出父母和女儿之间的亲密关系在有女儿无儿子家庭财产的继承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女儿继承财产的形成既有家庭人口结构转型和父母具有财产处分权利的客观保障,又有家庭关系亲密化和女儿赡养的主观推动。这四个因素的交叠,共同促成了当代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农民家庭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形成。

当代华北乡村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形成意味着乡村财产(男性)单系继承的模式已经在这一类的家庭中彻底被改变了。这一改变有着极为重要的社会—法律意义。因为,虽然民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若干法律,都规定了父母对于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同时制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但是清代遗留下来的继承习惯和集体化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依然限制了女儿的财产继承权。而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形成,则直接展现了桎梏女儿财产继承权利的习惯和制度被改变。在实践中这一多重的转变,才真正让女儿(在有女儿无儿子家庭中)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

在有女儿无儿子家庭中,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形成不仅意味着女儿继承财产是可行的一种选择,而且预示着(男性)单系财产继承体系已经开始松动。考虑到当代20%-30%的农民家庭有女儿而无儿子,而且这一比例还在扩大,所以研究这类家庭的财产继承并非是可以忽视的问题。女儿继承权在这类家庭中的形成是否会普遍地扩展到有儿有女的家庭,则有待未来的深入观察。

(二)赡养和财产继承的结合

现在,有必要转而讨论无儿子家庭女儿财产继承和赡养的交互关系。许多学者认为女性在共产革命之后,并没有获得许诺的解放,依然受到父权制和社会习俗的束缚。(Wolf,1985;Johnson,1983)在这一思路的关照之下,对当代女儿赡养和财产继承的研究,虽然注意到了女儿在赡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又指出由于父系家族的延续限制了女儿获得财产继承权。(唐灿、马春华、石金群,2009)当然,这样的研究还是聚焦于有儿子又有女儿的农民家庭,而非专门考察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

在专门讨论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赡养问题的研究中,杨华指出出嫁女儿对于父母的赡养都是出于自愿,做这件事情就像做慈善事业一样;同时,父母得到女儿的赡养只能算是额外的福利,不能期待永远享受之。(杨华,2010)这份并不扎实的经验研究,过多地接纳了农民自我表述的话语,充满了农民的日常抱怨和相互嘲笑,而未能很好地把握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当代变迁,并从实践上把握“这类家庭女儿赡养普遍存在的事实”,(何绍辉,2010)以及赡养和财产继承的交互关系。

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011年共同进行的一项调查,76.3%的人赞成“在都尽到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女儿应该与儿子平等继承财产”的观点。(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2011)同是上述机构在2001年进行的调查,有25.7%的受调查者赞成出嫁女儿应和儿子有平等继承财产的权利。(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2001)此外,年轻一代比年老一代更认同在赡养之后女性和男性应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虽然这项调查预设了政府男女平等的政策更加深入人心,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在社会观念层面上,对于赡养和财产继承的缠绕关系的认可。

可以确切地说,自1980年代以来,在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中女儿开始赡养父母以来,赡养和财产继承的缠绕关系就已从有儿子的家庭衍生到了有女儿无儿子的家庭。同时,这一趋势更是为一小部分有儿子有女儿的家庭所接受,即不论儿子或女子,只要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财产。

2012年,67岁的赵英芳和他的一儿二女来到李镇司法所,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公证下,订立了一份赡养协议书。其内容如下:

一、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被赡养人归常春年赡养,有病与否与其他赡养人无关。

二、被赡养人在赡养人常春年尽义务后现有住房及土地全部归赡养人常春年所有。

三、被赡养人现有现金6.2万元,协议签订之日由赡养人常春君把现金及各有效证件交与赡养人常春年,补助及养老保险由赡养人常春年领取,用作被赡养人的生活和治疗费用。(李镇司法所档案,2012-3:9)

在这个例子中,兄弟常春年要求姐姐放弃赡养和财产继承。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这个要求虽然不近人情,但又是合法的。在乡村社会,现在不管男性还是女性都明白儿子和女儿都有权继承财产,也知道履行赡养义务是继承财产的前提。所以通过要求自己的姐妹放弃赡养义务,也就意味着她们必须同时放弃继承的权利。在未来,不管是司法调解还是法院判决,都不会再承认姐姐的财产继承权利。(对王强的访谈2015-2-17)这个例子又从侧面证明了,如果在有儿有女的家庭中,女儿赡养了父母,也是可以继承财产的。

有两个分别发生在城市和农村的民事案例能够更清晰地说明这一点。例如,江苏无锡法院在2010年判决了一桩财产继承案。事情起源于孙琳、孙萍和孙嘉三姐弟的父母在2006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套160平方米的房子,随后围绕房子的继承问题,三人进行了长达四年的争论。法院最后判决孙嘉继承40%,孙琳和孙萍两姐妹各继承30%。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理由是,三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都履行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所以孙琳和孙萍不存在法定继承人未履行义务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2013年发生在河北沧州的财产继承案也可说明这一点。一对农村夫妇生育有一儿一女,在他们去世之后,留有六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的遗产。之后,儿子王东拒绝承认自己的妹妹王茜对自己父母财产有继承权。王茜上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王茜有财产继承权,因为1985年继承法规定儿子和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加之王茜也履行了赡养的义务。

当然,我们还不能基于这些个案判定在有儿有女的家庭中,得出女儿在这类家庭中履行了赡养义务就一定能继承财产的结论。加之,从我们在侯家营村获取的田野调查材料来看,在有儿有女的家庭中,一般还是由儿子赡养,女儿赡养是较为特殊的,因为一般女儿女婿富裕的情况下会这样做,并且对继承财产并无要求。(对赵秀华的访谈2015-2-21)

相比于清代和民国时期赡养—财产继承的交互关系,当代有女儿无儿子家庭不仅展现了新的趋势,即女儿可以参与到这一交互关系之中,而且这一交互关系的内在逻辑也在发生变化。一是赡养—财产继承的交互关系在清代和民国,是在生存压力之下,借由孝的伦理规范作用的结果,是法典、习俗和赡养—财产继承实践三者变化和延续。(黄宗智,2007:113-128)在集体化和当代,有儿子的家庭在赡养—财产继承的实践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做法。(黄宗智,2009:44-45;168-172)从有儿子的家庭之中,这一实践逻辑并没有多大变化。这个逻辑也为1985年正式颁布的《继承法》所接受,法律明文规定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履行了赡养义务,都可以多继承财产,这一法律即保持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也照顾到了农村赡养的习俗。(黄宗智,2009:238-239)同样,这个以男女平等的立法,其未预的结果是也照顾到了有女儿无儿子农民家庭的新变动:主要由女儿赡养。尽管黄宗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多个儿子的家庭,不过这一分析框架可以用于分析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实践的变迁。

从有女儿无儿子农民家庭的经验来看,这一逻辑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是一致的,不过有两个突出的新变化,一是女儿继承表明父母的财产处分的权利扩大了,尤其是在决定谁可继承财产方面,这打破了财产只能由儿子或继子继承、排除女儿继承的习俗约束;二是赡养是由于儿子的孝顺演变为是儿女的孝顺,孝顺也可以是女儿的责任和义务,在当代宣传话语之中,这是男女平等的结果;在当代华北乡村的实践中,这实则是家庭结构变迁和家庭关系亲密化的结果。

此外,在观念层面,女儿参与到赡养之中并继承财产,其内在的逻辑和儿子赡养并继承是一样的,都是“报”(retribution)这个核心理念在发挥作用。由于接受了父母的养育和继承了财产,所以就应该报恩。(杨联陞,2008)在社会关系之中,报恩意味着报答,是不以精致的计算为基础的,它特别强调相互之间感情的纽带。在当代中国社会,报的观念依然对中国人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不过,正如前面关于放弃财产继承权利的案例所揭示的,在赡养中,继承财产被放在了更突出的位置,这部分是因为年轻一代处理家庭关系更强调“报”的对等性。

我们在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之中,既可以看到赡养—财产继承这一传统构造的延续,也可以看到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和享有财产继承权这一新的形式。二者的结合,既赋予了赡养—财产继承新的含义和内容,又将女儿和儿子财产继承权放在了同等的位置。后者可以视为财产立法和乡村社会变迁、家庭结构演变互动的结果。

五、结语

1949年至今的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经历了从过继和招赘到女儿赡养—财产继承的演变。在集体化时期,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过继和民国时期并无不同,依然是继子养老并继承财产;不同的是,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缺失成年劳动力之后不可避免地要应对生存压力,所以选择招赘女婿作为临时性的策略;与此同时,女婿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答应将所有财产在自己死后交由女婿继承。所以,招赘婚姻里的财产继承依然是排除了女儿继承权的。

在当代华北乡村,在有女儿无儿子的农民家庭中,因为计划生育的推行、父母财产处分权利的实质形成、父母和子女亲密关系的加强以及女儿参与到赡养中,这导致过继的破除和招赘的减少,女儿反而获得了财产继承权。同时还形成两种主要的财产继承的模式,一种是由所有女儿均分继承财产并均担赡养义务;另一种是由一个女儿继承财产并由其承担赡养义务。这一关于女性财产继承的未预结局,是家庭人口结构转变、财产权利演变、家庭亲密关系和现实养老需要相互交织和作用的结果。

在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中女儿财产继承权的渐进形成,有力地说明了在分析当代家产制变动时,需要超越理论预设和价值诉求,具体地分析不同类型的家庭之中女儿的财产继承,而不能为了在理论上批判父权制,就将一般性的经验说辞——例如“财产一般由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理解为当代华北乡村财产继承的全部图景。基于广泛的司法档案,并辅之以长时段的田野调查,才能够把握家产继承全新的形态及其变化形式,或许能够从中提炼出能恰当解释乡村社会变革的概念和理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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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这些失去土地的妇女站出来维权时,她们往往会变成一个家庭一个《细则》第39条规定,年龄为22虚岁以上的儿子可以单独立户,申请100平米的宅基地;没有儿子的家庭当中,只能允许一个女儿申请;父母单独立户的,也就是家里的儿子已单独立户的,女儿不计为建房人口,任雪萍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个规定合法吗? 当然不是,根据我国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和男子享有https://www.douban.com/note/8316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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