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若父母决定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女儿,需确保女儿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口未外迁,仍是农村户口。
宅基地继承权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本身并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女儿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继承房屋的同时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需注意,这并非继承宅基地本身,而是基于房屋继承而获得的使用权。
操作建议与注意事项
若父母决定将宅基地给女儿,应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若遇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反对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确保女儿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可以不给儿子。1、父母生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的情形下,可以就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指定遗产继承人,该指定继承人可以是子女之中的一人或几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或法人,更可以将个人财产,在其去世之后,捐赠给国家。2、遗嘱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可以自书遗嘱,经立遗嘱人本人签字,写上年、月、日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经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附年、月、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及情形下,可以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危及的情形消除后,应进行自书或代书遗嘱,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所立遗嘱的见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一户一宅”,必然父亲是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同时,我国房地产遵循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随地走”,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故,在申请审批建房过程中,往往是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居住人一起进行宅基地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房子归父母和子女共同共有,因此,女儿与父母、兄(弟)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
安嘉律师提示您:如果父母留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产,也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