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11个国家宪法日,今年的“宪法宣传周”也同步进行中,主题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今年6月份公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无疑是根据宪法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治化”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保障女性村民合法土地及成员权益的有力屏障。
借着今天这一特殊日子,中征律师想和大家聊聊“外嫁女的补偿资格”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本文作者:宋丹丹律师
外嫁女补偿安置资格
六大考量标准
中征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在一些地方,“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所以遇到征地拆迁,妇女总是不能和男子享受同等的补偿权利。
征收方往往以“已经嫁出去了,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等为由,拒绝给补偿,导致很多妇女在拆迁安置补偿上“两头空”,即娘家和婆家的拆迁补偿都享受不到。
那么,“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补偿安置资格该如何界定?
一般司法实践中认为,“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考量标准主要有:
一是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
三是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
五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
六是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以上条件一般容易被征迁机关拿来作为否定外嫁女及其子女安置资格的,多体现在如何证明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和其依法依规履行了村民义务的。
如何证明履行了村民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在农村的人员,青壮年大量留出在外务工,家里只剩老人和孩子,或者有的连孩子也一起在外生活,一家人常年不在家。
发生征迁时,就容易被以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为由拒绝予以补偿安置。另外就是如何证明履行了村民义务。
一般在实践中,村民最多的就是参与选举,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会议表决,一般也是由村委会组织的村民代表来完成,而其他村民很少参与。
如果发生征迁,也容易被征迁机关以未履行村民义务为由拒绝给予安置。
另外,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显然,不仅是外嫁女,连其丈夫和子女符合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同样享有补偿安置权益。
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层面看,行政行为自送达时起对被送达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理论和实践当中,一般均将“送达”作为行政行为生效的始点。
如何证明外嫁女及其子女未依法履行村民义务
最后,如何证明外嫁女及其子女有未依法履行村民义务的行为或未在该村生产生活呢?
司法裁判实践中也考虑到了该情形不好判定的问题,故本着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只要行政机关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外嫁女及其子女存在拒绝履行村民义务的行为,那么就认为外嫁女及其子女已经依法履行了各自的村民义务。坚持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行政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毕竟行政机关有其天然的优势,能够从村委会拿到材料,但村委会提供的材料并不全是合法有效的。
中征律师有话说
“外嫁女”权益保护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的不断完善,司法裁判实践也为具体的案件处置提供了指引。
我们相信,通过一次次生动而具体的司法实践,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制一定会越来越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一定会更加深入人心,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一定会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若您面临这类拆迁补偿利益或村民待遇不平等对待问题,欢迎咨询中征律师,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