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民政部门当然成为遗产管理人吗?

张女意外身故,没有遗嘱,留有200万个人债务。

债权人飙姐在向张女家属表达慰问后,又委婉地向张女老公章强表达索要欠款问题,章强表示,张女遗产总值约100万左右。作为丈夫,章强放弃对张女的继承,因此,章强没有返还义务。

飙姐无奈,又向张某父母主张权利,但两位老人也表示,他们放弃继承女儿的所有遗产,也没有义务返还债务。

怎么办?经过律师指点,飙姐作为申请人,向某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要求法院指定某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2.观点争鸣

该案是否可由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有两种不同观点:

A观点认为,法院应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据此,A观点认为,如果张某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B观点认为,民法典规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主要是解决特殊情况下诉讼主体缺失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此,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是法定义务。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法定继承人仅口头放弃遗产继承,并不必然免除遗产管理责任,因此,仍应由法定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目前的司法观点和判例

1.“放弃遗产无效说”

若法定继承人在债务清偿纠纷中均放弃继承权,该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是一定要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债务清偿吗?“放弃无效说”认为不行,主要理由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全体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均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认定该放弃继承的行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应判决全体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此外,持同样审判思路的审判观点[2],认为全部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不利于查明遗产和对遗产的处理。也有审判观点[3]认为,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是也有管理遗产和债务清偿的义务。比如有二审某中级人民法院[4]认为:“本案因未确定遗产管理人,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不利于查明吴某的遗产和对遗产进行处理。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认定遗产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仍应在吴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江苏省某法院同样持此观点[5]。

另外,在查明“法定继承人”意愿时,第一、二顺位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都要纳入。即除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外,还要查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及意愿。有判决认为[6],“仅有在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才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本案中仅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权,是否尚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是否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作为被继承人林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成为林某遗产管理人的条件亦未成就,故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亦非本案适格被告。”由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使均放弃遗产,也要查清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和意愿,再考虑谁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义务说”

此观点认为,遗产管理是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虽然法律允许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但遗产管理义务却依然存在。有法院判决认为[7],依照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该案中,因郭某峰的放弃继承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遗产管理义务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郭某峰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此外,该判决还认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故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是可以对放弃继承反悔,本案中,郭某峰的放弃继承行为是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行为,该行为还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并且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该行为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放弃遗产和遗产管理是不同的两个层次,对此也有持相同观点的司法意见,有判决认为[8]:“一审法院认为,现吴某3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三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虽全部放弃继承,但作为遗产管理人,其仍然负有管理遗产,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也有审判观点[9]认为,即使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但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即此时全部继承人实际已经成为遗产管理人从而对遗产具有了管理权。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具有管理遗产的法定职责,除非其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但对此并无证据证实,那么其继承人依然系遗产管理人,而需要承担在遗产范围内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定职责。类似观点也有法院同样认定即认为[10]

本案中,继承人放弃继承,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继承人放弃继承就自然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因为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然可以直接成为遗产管理人,但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全部继承人本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即此时全部继承人实际已经成为遗产管理人从而对遗产具有了管理权。此情形下若全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只是消灭了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代表着其对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依然具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除非其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至于放弃部分财产的继承也不能免除遗产管理的义务。在江苏省某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持此观点[11]。

3.“实质行为放弃说”

此种观点认为,法定继承人仅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还免除遗产管理义务还不充分,还需要以实质行动,来彰显真实意愿。

有判决认为[12]:“虽然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造成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如果对遗产不进行处理,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故本院认为,郑某1、马某虽表示放弃继承,但现在归属郑某平所有的房屋仍由其控制、管理,其实际上应为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知,也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遗产,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应由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郑某1、马某应在管理郑某平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该判决中,放弃遗产与遗产管理职责,被分成两个方面,即使法定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权,也应履行遗产管理责任。

也有案例认为[14],“继承人放弃继承”宜作限缩性解释,应当是指不仅口头表示对继承权予以放弃,还需从实体上放弃对遗产的控制,即应将死者的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全部剥离出来,并向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申报、移交”。此判决还认为,“两被告距离遗产最近、对遗产状况更为熟知,且实际占用、控制、使用遗产,一直以实际行动履行管理遗产的职责,其当然的应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胡某泉遗产的范围内对胡某泉所欠的债务进行清偿。”此观点,直接采用“放弃实质说”,即认为不仅口头或书面表示放弃,而且要放弃对遗产的控制、将遗产从家庭共有中析出、且还要向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申报、移交,在此情况下,再考虑免除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管理责任。

学习心得

我们认为,民法典设置遗产管理人的初衷,是担心没有法定继承人导致债权人找不到维权起诉主体,是担心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人托底才规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但这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推卸遗产管理人责任的理由。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基于与被继承人人身关系的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基于人身关系同时产生的责任,不能随便放弃。毕竟,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意味着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样,即使担任遗产管理人,也不代表仍要承担还债义务,与放弃继承权并不矛盾。设立遗产管理人的立法本意,是为没有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程序托底、解决没有适格被告的问题,而不是让那些可能逃避责任(此处指管理遗产的责任)找到一个依据或借口,让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去处理复杂的遗产债务关系。否则,若被继承人资不抵债,只要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管理的责任都归于民政部门或村委会,那民政部门及村委会的工作量及难度将大大提升。

THE END
1.法定继承人都能继承遗产吗邓仙律师 继承领域推荐律师 咨询我 律师解答: 法定继承人不是都能继承遗产,如果法定继承人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的,不能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生前立有遗嘱明确约定遗产不给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情形下也是不能继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357611.html
2.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么综上所述,继承的遗产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有些人继承遗产的方法不是通过遗嘱获得的,法定继承方式获得的遗产都是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合同就不是其中一个人可以全权做主的。https://www.64365.com/zs/1055701.aspx
3.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知识问答——继承篇6、什么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这四种遗产处理方式的含义分别如下: (1)遗嘱继承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特定继承人继承遗嘱。 (2)法定继承就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范围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份额等继承。 http://www.zhouzhi.gov.cn/ztzl/fzzfjs/64707d1df8fd1c1a702f2800.html
4.注意!父母的这些财产,独生子女也无法继承!“啃老族”指有独立劳动和生活能力,但不工作,以父母的财产为生活来源的人。这类人虽然每天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却无法对被继承人的生活作出贡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https://www.bj148.org/wq/szfdw/bjssfj/202304/t20230405_1649537.html
5.婚内一方继承父母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所以,夫妻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你继承的这部分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说明只给夫妻一方,那就是夫妻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是分不到的。 #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 #律师 #靠谱律师事务所 https://m.dianping.com/ugcdetail/211019108?sceneType=0&bizType=29&msource=baiduappugc
6.《民法典》之《继承编》与原有《继承法》的修改与变化(1)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插图1 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https://m.jl.huatu.com/2020/0525/1532726.html
7.律师解读家族财富保护指南:从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因此,康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之规定,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康露作为其父母第一顺序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其父母的全部遗产。 从遗产继承的角度,因为康露没有其他继承人分割财产,其父母在生前也并没有提前规划财富的定向传承,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康露顺利地继承了遗产,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3-12/14/content_8939234.html
8.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MAIGOO知识摘要: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合法有效继承。相对于遗嘱继承,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那么,其法律特征是什么?它和遗嘱继承的关系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什么?https://www.maigoo.com/goomai/203764.html
9.对被继承人尽了照顾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吗?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遗产酌给制度以事实扶养为基础,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对非法定继承人因感情亲近而产生之照顾行为的奖励或补偿,具有个案平衡的重要功能。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0/id/75869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