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共45个条文,规定了基本继承秩序,进行了诸多发展与创新,对维护个人财产有序传承、保障人伦和谐、实现遗产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继承秩序
1.继承类型顺序规则
继承包括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三种类型,前者优先于后者。不能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处理的,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
(1)顺序顺位规则
按照家庭伦理秩序、家庭功能、家庭贡献,确定了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还有两种特殊的: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代位继承人;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婿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规则
以均分为原则,以不均分为例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遗嘱继承的基本规则
为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设立遗嘱继承,可以不受法定继承规则的限制,但也必须遵循相应规则。
(1)设立遗嘱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设立遗嘱时,一是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二是必须清醒而理解遗嘱内容。
(2)必须采取法定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件
法定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紧急遗嘱、公证遗嘱6种。除自书遗嘱外,其他遗嘱还都必须有2人以上的合格见证人。
4.遗产处理的原则
为保护债权人,规定了清偿遗产债务优先于遗产继承原则,同时为平衡保护继承人,规定了限制继承原则。为保护特别弱势的继承人,规定了必留份和保留份原则。
(1)清偿遗产债务优先于遗产继承原则
分割遗产、执行遗赠,都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限定继承原则
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的部分,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也可以选择不继承债务。
(3)保障必留份和保留份原则
5.继承权丧失规则
为维护人伦和谐,设立了继承权法定丧失的制度。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发展与创新
1.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一是增加了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即前面提到过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二是强化了继承权恢复的确定性。按照原来的规定,即使具备被继承人生前宽恕和继承人确有反悔,仍然是可以不丧失继承权,丧失与否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继承编则明确只要同时具备了被继承人生前宽恕和继承人确有反悔这两个条件,继承权就自动恢复。三是明确了受遗赠权的丧失和恢复参照继承权丧失和恢复的规定。
2.代位继承的发展与创新
增加了第二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时,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权。
3.转继承的发展与创新
为转继承设置了例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如遗嘱指定了后位继承人、补充继承人。
4.遗嘱处分能力的发展与创新
增设了遗嘱信托。虽然《信托法》也规定了遗嘱信托为信托的形式之一,但是继承编增设遗嘱信托仍具有重要意义,为通过继承编修改和司法解释完善遗嘱信托规则铺平了道路,有望克服作为单方行为的遗嘱行为与《信托法》第8条规定的作为合同行为的信托行为之间的矛盾。增设了遗嘱可以设立居住权。物权编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比如自己有一套房产,既想照顾朋友,又想把所有权传给子女,就可以遗嘱为朋友设定居住权而将其所有权留给子女,两全其美。
5.遗嘱形式及形式效力的发展与创新
增加了打印遗嘱形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法定遗嘱形式一律平等,更加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
6.无主遗产方面的发展与创新
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用于公益事业。
7.遗产处理方面的发展与创新
增设了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且规定遗嘱人可以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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