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要求,为切实减轻群众公证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实行上限管理,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原则上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2、鼓励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提供同类服务的市场主体之间开展公平有序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公证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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