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发〔199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十四个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第九条公积金的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第十条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房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
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
第一条为了筹集住宅建设资金,加快解决本市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
第三条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的发售和偿还,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市信托投资公司)代理。
第五条住宅建设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分两段计息,上半年购买的债券,自3月31日起计息;下半年购买的债券,自9月30日起计息。1991年发行的债券的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来领取本息的,不另计息。
第六条凡获得新分配的直管和自管公有新旧住房的住户,应一次性地认购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后,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贫困户、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职工、住房交换户以及《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施行以前已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免予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第七条少数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分三年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第一年购买时不得少于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二年购买时须增购本年认购额的10%,第三年购买时须增购本年认购额的20%。
第八条提倡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购买住宅建设债券,支持住宅建设。
第九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的核定新分配或增配住房时,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住房分配单位提出,公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套配房时,原租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住房分配单位提出,公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
拆迁户配房时,债券认购总额由动迁单位负责核定。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核定后,由个人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市分行)所属各营业网点购买,并由建行市分行所属各营业网点出具证明。住房管理部门根据住户购买债券的证明,办理住房使用手续。
第十条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计算方法:
新分配或增配住房时: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配或增配住房的建筑面积×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基数的增减系数。
套配房时: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配住房的建筑面积×新配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基数的增减系数)-(原住房的建筑面积×原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基数的增减系数)。
如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等于或小于零时,则免予认购。
第十一条拆迁户配房、落政房产动迁户配房、落政腾退的私房作价收购外配给产权人公房,其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计算方法,按套配房时计算。
第十二条住宅建设债券的认购基数和基数增减系数:
1991年各类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如下表:
1991年各类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式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
(成套)
(不成套)
旧里住宅及
非改居房屋
简屋
住宅建设债券
认购基数
80
70
60
50
40
30
20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每年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公布一次。
基数的增减系数,根据新分配住房所处的地段确定(见附表)。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面积的换算方法:
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居住面积×换算系数。
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不计。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如下表:
房屋
类型
独立式
住宅
新里
(有电梯)
(无电梯)
旧里住宅
及非改
居房屋
换算
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54
1.25
第十四条住宅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进行转让。
第十五条住宅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六条住宅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额度内的贷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表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增减系数
地段等级增减率(%)
甲
乙
丙
丁
戊
110
100
90
地段等级划分说明
1.甲级地段:东以黄浦江为界;南以黄浦江西岸新开河开始,沿人民路、复兴东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虹桥路至铁路;西以沪杭铁路为界;北以铁路苏州河交界处开始,沿河至新客站、再沿铁路、大连西路大连路穿过杨树浦路,沿秦皇岛路至黄浦江边;
2.乙级地段:甲级地段以外的市区部分(不包括宝山、闵行等地区及浦东市区部分),包括与市区新村毗邻的工人新村,如天山五村等;
3.丙级地段:浦东市区部分;
4.丁级地段:闵行区;宝山区的原吴淞区宝山县与市区相接的三门路以北、蕴藻浜以南地区,以及大场镇、罗店镇、杨行镇、吴淞乡和宝山城厢镇;各县建制镇;
5.戊级地段:宝山区蕴藻浜以北各乡(除吴淞乡外)和长兴岛、横沙岛;各县除建制镇以外地区;上海石化厂地区。
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
优惠价房出售基价增减系数
一、地段等级增减率(%)
130
115
85
1、甲级地段:南至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到徐家汇;西至徐家汇、华山路、江苏路,向东折入愚园路,再向北折入乌鲁木齐北路;北至新闸路,向北折入石门二路、恒丰路、天目西路,再过共和新路旱桥,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东至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虹口港至黄浦江边;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篮桥、老西门地段。
2、乙级地段:甲级地段向外,东至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北至走马塘、国康路,延伸到东体育会路(杨浦、虹口区与宝山区交界处),再沿东体育会路、大连西路、中山北路;西至中山西路,徐汇区与上海县交界处;南至黄浦江边。
3、丙级地段:甲级、乙级地段向外的市区部分(闵行区、宝山区除外);已开辟和将开辟的住宅小区(如长风、田林等)。
4、丁级地段:闵行区、宝山区;卫星城镇(如金山、安亭等)。
5、戊级地段:郊县城镇。
二、房间朝向增减率(%)
朝东向
朝南向
朝西向
朝北向
102
95
92
三、层次增减率(%)层次
层次
四楼
五楼
六楼
七楼
高层
一层
97
二层
三层
106
四层
96
104
五层
六层
88
七层
84
八层及以上
顶层
四、设施的调整
根据上海市《“八五”期间城镇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如住房超过以上标准,按102%收取费用。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解决上海的住房问题,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成立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第二条市房委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研究、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十二条市房委会的职责范围:1、制订市房委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章则;2、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政策和实施方案;3、参与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的决策;4、审定住房制度改革筹集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5、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确定住房制度改革筹集资金的有关政策;6、审定和报批公积金的缴交率;7、确定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8、审定优惠价房出售基价和分期付款利率;9、负责制订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和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办法,并对住房分配和解困进行监督;10、审议有关市房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部、委、办和区、县、局房委会的职责范围:1、监督现有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并提出进一步改革的意见;2、参与本地区、本部门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的决策;3、贯彻落实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和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办法,并监督实施;4、编制本地区、本部门使用住房制度改革筹集资金的计划,并监督使用。第十四条市房委会办公室负责市房委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
附件:
关于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时计算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口径
关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住房提租补贴增支过多的照顾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章程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积金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主任、副主任均由市房委会提名,市人民政府任命。第八条公积金中心下设资金管理处、政策研究处、指导协调处、综合处和信息部。第九条公积金中心的经费开支从房改资金增值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