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这5个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启动

此前,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杨浦区、宝山区、崇明区、金山区已公布2023年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公告。

普陀区、虹口区、闵行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也公布了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公告。详见↓

普陀区

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17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双休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道(镇)受理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住房、户口和婚姻状况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非户籍居民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沪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二)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三)已婚;

(四)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受理事宜

(一)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受理场所进行申请、预检;非沪籍居民家庭申请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婚姻状况证明、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等材料到符合非沪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镇)受理场所进行申请、预检。

(四)请申请家庭根据受理所在地街道(镇)的安排进行申请、预检,以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注意事项

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虹口区

2023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17日(国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受理活动,具体安排详见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

本市户籍家庭,请申请人代表或单身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非本市户籍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应当注册在虹口区,且在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请到单位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具体受理安排,由各街道另行制定。

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闵行区

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咨询、申请受理(双休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申请受理地点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政策咨询、申请受理)

【提示】

上海市城镇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二〇二三版)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二、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规定

1、适用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2、核算方式: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出示原件)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有征收(拆迁)安置情况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相应栏如实填报,并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不动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见附图)

六、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等情况的处理

七、关于限制重复申请的规定

除届时共有产权保障房准入标准发生调整的情况以外,申请人自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请家庭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销售价格和购房人产权份额

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轮候排序

十一、申请家庭购房经济能力预评估

申请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该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在选房前及时通过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咨询,了解贷款政策和贷款年限、额度等,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房源。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选房意愿表达

十三、关于申请人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

确定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为购房人。

单身人士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购房人。

十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一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须知》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关于不选房、不购房等情况的处理

2、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3、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4、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十七、购买商品住房限制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或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核定是否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受理后按照规定实施审核。

十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二〇二三版)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见附图)

五、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等情况的处理

六、关于限制重复申请的规定

除届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发生调整的情况以外,申请人自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和供应标准

1、计划单列: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不同于户籍居民家庭,实行计划单列和总量控制,供应额原则上为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2、轮候供应: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通过轮候供应方式操作。由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和供房选房。

3、供应标准:非本市户籍家庭人数为2人或3人的,购买一套二居室;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销售价格和购房人产权份额

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但购房人产权份额应不低于50%。

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轮候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人应当排列在其他申请人之前:(一)烈士遗属;(二)见义勇为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并按照轮候序号依次选房。

十、申请家庭购房经济能力预评估

十一、关于申请人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确定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为购房人。

十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一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须知》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十四、关于不选房、不购房等情况的处理

1、因自身原因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2、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3、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十五、回购和转让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嘉定区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0日同步开展本市户籍第十批次、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逾期不再受理)。

准入条件

1、本市户籍家庭

2、非沪籍家庭

注: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具体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房规范〔2020〕5号)等文件为准。

申请地

特别提示

松江区

申请受理期限

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1日(国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一)本市户籍家庭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

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

青浦区

申请咨询受理期限

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7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申请受理地点及注意事项

户口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中心提出申请。

(三)本批次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各街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奉贤区

自2023年02月27日至2023年03月20日正式受理(双休日及国定假日受理工作由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咨询、申请受理地点

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本次供应房源位置

最终房源的确定将按照受理申请户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具体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文件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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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遗产继承房产需要什么手续?周运柱律师律师文集上海遗产继承房产需要什么手续?申办遗产继承房产应向律师提交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4)全部https://m.lawtime.cn/article/lll95521799557273oo854017
4.上海房产继承过户如何办理上海房产继承过户的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1、继承人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即继承人持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是持有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文书,到被继承人的房屋登记所在地的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房屋变更登记即可。 2、在登记本上所有权人变更后,即房屋办理了继承过户后,不动产登记的管理部门就会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6759.html
5.2022年上海最新买房政策!限购+贷款+交易流程+赠与+继承+新房积分3、交易手续费:4元/㎡,4×100=400. 4、交易登记费:80元 5、抵押登记费:40元 以上是我们走买卖流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共:352424元 过户5个工作日后缴税、出产证 二、继承 1、继承会产生哪些费用? 直系亲属之间继承免征契税、增值税、个税。房屋继承过来在出售时契税增值税同商品房,满五年免征个税,不总房价款https://sh.news.fang.com/open/42952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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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交易所上海市房产管理法律法规3.凡办理房屋继承、分析、分割、赠与手续,按房屋估价向承受人收取1%手续费。 三、超标准费。 凡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包括单位因特殊需要以私人名义购买的),其价格在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200%以上(不含200%)至250%的部分,征收超标准费20%;在250%以上(不含250%)至300%的部分,征收超标准费40%;在300%以上(https://code.fabao365.com/law_459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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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503室房屋实际地址为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81.18平方米;404室房屋实际地址为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56.15平方米;1301室房屋实际地址为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76.64平方米。上述房屋均未办理入住手续,亦未结算面积差价。 一审法院另查明:1.2020年,张阿鹿方曾将本案其余当事人诉至http://snsfbh.hshfy.sh.cn/shfy/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yMqOpu6YwMsPx1tUyODU5usUmd3N4aD0x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