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张兰让黄春梅偿还3亿购房款能实现吗,张兰让黄春梅偿还3亿购房款能实现吗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对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并提起公诉的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祁伟变卖法院查封财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祁伟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盛坤说:“为了讨回我的工程款,仅长春市至榆树市(往返一次约350公里)就不知跑了多少趟,发生的交通费已经无法计算。”
2015年8月,抱着最后一线希望的盛坤,在再次书面请求榆树法院依法追究祁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书面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反映了榆树法院长期不移交刑事案件,任由祁伟非法处置榆树法院查封的25套门市房等违法犯罪事实,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监督。
盛坤的举报,得到了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的重视。2015年10月22曰,在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榆树法院向榆树市公安局出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但榆树市公安局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同年11月9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榆树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
榆树公安局对祁伟立案侦查后,办案人员曾两次到联合物业传唤祁伟,但始终无法找到祁伟本人,其属下员工也称不知祁伟下落。2016年1月17日,在榆树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第二天,祁伟在长春火车站被车站警方抓获并移交榆树市公安局。2016年7月14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祁伟犯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向榆树法院提起公诉。
榆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11月3日期间,榆树法院在执行联合置业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榆树法院依法查封了联合置业公司的25套房产,该财产的实际管理人祁伟在法院查封期间,将已被查封的长春市贵阳小区(高层)8-4栋12号楼、8-4栋13号门市房作价20万元顶给徐中文还账。
榆树法院认为,被告人祁伟非法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日前,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8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处置查分财产罪判处祁伟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对于祁伟虚构事实“骗取”徐忠文的70万元购房款,法院没有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分析:安置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2、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3、这类房子的房屋产权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它的所有权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情况下是5年),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5年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6武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关键词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
要约
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5日,武某某(乙方)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嘉定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暂测房屋建筑面积为78.71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2.9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总房价款暂定为2,434,767元;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地下建筑面积:0,平面图对系争房屋的露台进行了标示;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亦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武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则向武某某交付了系争房屋。
武某某以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的设施、设备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前期宣传不符,且系争房屋的阳台层高低于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其中赔偿电梯、泳池损失8,000元、顶层专享露台及地下室储藏空间损失2,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阳台层高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9,161.89元(按照阳台面积的购买价格即阳台面积的1/2乘以购买单价再乘以层高差额比例计算)。
另查明:2018年10月8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作出沪监管嘉案处字(2018)第14201700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现场核实,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的上述楼盘内只有景观水池未查见有游泳池;使用电梯实际为三某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地下室储藏空间和顶层开放式露台实际为毛坯交付;顶楼户型部分房间内未设置有飘窗。故当事人对外宣传视频内的效果图及文字说明中含有“嘉定少见的带游泳池高端社区”“日本进口三某品牌”“每户赠送约8平方米地下室储藏空间,顶层专享全开放式露台”及“每个卧室赠送一个飘窗”等内容为虚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五万元。
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房屋现场时发现两间卧室均没有飘窗,南、北阳台层高明显低于客厅约50厘米,地下室贮藏空间变成了开放式的空间,游泳池变成了蓄水池,日本进口三某电梯变成国产三某电梯等诸多与宣传不符的情况。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赔偿电梯、泳池损失8,000元、顶层专享露台及地下室储藏空间损失2,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阳台层高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9,161.89元(按照阳台面积的购买价格即阳台面积的1/2乘以购买单价再乘以层高差额比例计算,详见起诉时提交的计算明细)。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对于泳池、电梯所作的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应当视为“要约”。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的阳台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造成武某某损失,应予赔偿。理由如下: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9117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4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195号民事裁定(2020年11月30日)(民一庭)
法律分析: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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