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房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复杂的关系与房产交易情况。杨某娟与王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王某涛与杜某秀育有一子王某鹏、一女王某丹。
二、房产交易历程
1.2002年12月18日,王某鹏以买方身份与北京Y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购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总价206,269元,预付定金56,269元,并于同日与某银行、北京Y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15年。
2.2003年8月,一号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所有权人为王某鹏,且该房屋存在某银行15万元抵押贷款。
3.2021年3月16日,王某鹏(出卖人)与王某涛(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120万元,一次性付款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然而,实际上双方均认可并无真实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王某涛未支付房款,只是借此形式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涛名下,现该房屋已登记在王某涛名下,为其单独所有。
三、各方诉求与主张
1.杨某娟诉求与理由
-杨某娟诉称,一号房屋虽系王某鹏婚前购买,但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贷且在2018年重新装修,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鹏与王某涛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支付房款,属于恶意串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鹏、王某涛承担诉讼费。
2.王某鹏答辩意见
-王某鹏辩称与王某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意杨某娟的诉讼请求。其称王某丹打算换房缺钱,欲以一号房屋抵押办理贷款,因杨某娟不同意,而房屋贷款需夫妻共同签字,王某丹提出将房屋过户至王某涛名下由其一人签字办理贷款,后王某丹未换房也未办理贷款,其要求将房屋过户回来遭王某涛拒绝,才告知杨某娟房屋过户一事。
3.王某涛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与证据情况
-王某涛保存着与一号房屋有关的诸多原始凭证,如《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住宅使用说明书》、《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房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公共维修基金收据、还贷存折等资料原件。
2.王某鹏与杨某娟主张及证据情况
五、法律分析与案件焦点
1.法律依据
2.案件焦点
-一是王某鹏与王某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二是王某鹏与王某涛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六、案件分析与结论
1.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对于王某鹏与王某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双方均承认无真实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王某涛未支付房款,只是通过买卖形式实现房屋转移登记目的,符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应属无效。
2.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因此,杨某娟提出的王某涛与王某鹏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不能成立。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