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标题:《4月1日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99%的人都不知道》
很多人辛辛苦苦打拼一辈子
为的就是让自己和子女们
能过上幸福的生活
希望以后孩子们能少吃点苦
可最近网上出现的一篇热文
《4月1日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引发了很多人的讨论和不安
▼
小丽是独生女,她的父母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
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但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房管局要求小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跑到公证处后,工作人员则要求她把她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
小丽顿时傻了眼,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
辟谣!!!
特殊案例≠新政策
而且这跟“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完全不是一回事。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
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因此独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独生子女要继承房产,该怎么做?
父母在世时可以通过立遗嘱
指定由儿女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
还可以办理赠予公证
将房产赠予给儿女
根据规定
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
“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
到房地产管理机关
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遗嘱受益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不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
父母生前的“遗嘱公证书”
在父母去世后还得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在很多老年人的传统观念里
不愿意在生前去谈身后事
认为立遗嘱是“触霉头”
但时代不同了
大家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在生前办理遗嘱公证
确立一份最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遗嘱
可能是避免将来子女
陷入遗产继承纠纷最好的方法
而目前在立遗嘱者中
也已经出现了很多年轻人的身影
为人父母在年满50岁以后
最好就准备好立遗嘱
立了遗嘱如果发现子女不孝
可随时更改遗嘱
按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
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的财产赠予子女
并附加条件:
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权
若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公证,该怎么办?
如果父母生前未设立遗嘱公证
作为独生子女的继承人需要通过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方式继承遗产
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继承遗产
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如果父母已经立下遗嘱
但没有经过公证,在父母去世后
继承人可以提供遗嘱原件
到公证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如果出现没有遗嘱的情况
可以到派出所出个证明
继承人本人没有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死亡的证明
归继承人所用就可以了
法院确认出判决书
到房管局就可以顺利过户了
专家建议:四类人尽早立遗嘱
◎自认为职业风险比较高的人。
◎财产较多的人。
◎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
◎老年人,因为遗嘱必须在意识清楚、精神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才能订立。有的老人忌讳谈死亡,等到重病在床意识不清时,已不能立遗嘱了。
这样立遗嘱才有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几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多份遗嘱怎么办?
其实现在除了财产继承
像手机号这类虚拟财产问题
很多人好奇
手机号到底能否被继承
同时《入网服务协议》也载明,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
另根据《物权法》的延伸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