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为什么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2.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4.“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5.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6.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7.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8.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9.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0.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11.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3.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14.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
15.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16.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17.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18.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19.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20.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2.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23.违法占地的类型有哪些?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24.新建的小区挡我家光了,挡光问题谁负责解决?
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想申请延期,怎么办理?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7.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应当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8.不动产权证书丢失,如何补办?
首先到不动产登记大厅64号窗口申请办理遗失公告,待公告期满后,由权利人持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申请补证。
29.申请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一并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一并办理需要提交: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抵押借款合同。
(5)预告登记约定书。
(6)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
(7)身份证明。
30.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网签备案申请书、诚信保证书(在受理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转让协议(在受理窗口网签);
3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详实准确的全国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3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意义是什么?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三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对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3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技术路线?
采用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全国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经县、地、省、国家四级逐级完成质量检查合格后,统一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变更以及调查成果事后质量抽查、评估等工作。
35.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有几种?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6.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7.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怎么计算?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8.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39.永久基本农田“五个禁止”是什么?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禁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种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断带建设;禁止以退耕还林为名,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禁止非农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0.耕地保护运用哪几项手段和措施?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保护。
41.国家建立了哪几项耕地保护制度?
三项耕地保护制度: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三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
42.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43.行政机关在收到违法用地举报后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行政机关收到违法用地举报后应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并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检举控告,要求对非法侵占自己宅基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告知查处结果。被告收到原告的控告信已经两个多月,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宅基地在受到非法侵占的情况下不能获得相应救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拆迁方都是“身经百战”,拆完这个地方拆那个地方,而绝大部分农村的朋友一辈子有可能只会遇到一次拆迁,双方地位和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等,个别不良拆迁方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欺骗甚至变相逼迫农民朋友,而农民朋友往往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背景,不能进行有效应对。农民朋友遇到拆迁,一定要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4.制定《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5.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应当遵循公开、明确和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48.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49.城乡规划包括哪些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