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来咨询的老人名叫刘荣,是北京丰台的居民,今年六十有余,有四个兄弟姐妹。自2008年父亲去世后,母亲王某便与刘荣共同居住,并由刘荣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17年11月,王某因病去世,并留下一份律师见证遗嘱,其中明确了要将其于2010年拆迁所得的202号房屋留给刘荣继承,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
现202号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但刘荣的二哥刘某2拒不配合履行遗嘱事宜,导致刘荣无法依法继承遗产。
无奈之下,刘荣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找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承办过程
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作为被安置人享有63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涉案202号房屋亦是据此取得,该房屋应当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表明202号房屋由刘荣继承,王某所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故刘荣有权按照遗嘱继承202号房屋。
刘某2对遗嘱不予认可,辩称:
在全家的书面分家单中,写了在父母百年后52号老房归刘某2所有;
其母亲不会写字且2008年开始就有健忘等老年病,母亲是否能理解遗嘱内容,我方存疑。当时见证遗嘱的询问也有倾向性,没有完全符合老人的意思表示,见证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遗产;即便遗嘱有效,母亲尚有房屋补偿款、村里发的钱未分配。
对此,恒略律师指出:我方申请两名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两位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上述遗嘱系王某单独与两名见证人沟通形成,由一名见证人代书,一名见证人录像,王某的意思表达清楚无误。
对于52号老房在拆迁时就已经进行了分割。王某和刘某2分别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及《承诺书》。证明51号拆迁所得房屋两套89.9平方米的房屋归刘某2所有,一套63平方米的房屋归王某所有。
我方不认可刘某2提交的《协议分家单》中签名的真实性,王某曾在另案中陈述其不同意签字,是刘某2拿着王某的手签的。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院202号房屋由刘荣继承。
法院认为,刘某2对该遗嘱不认可,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当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故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刘某2主张涉案房屋应当归其所有,但根据刘某2陈述,涉案房屋应当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刘某2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本院向丰台XX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征询意见,该公司回复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并同意本院在确认本案当事人具有诉权的前提下,同意本院在本案当事人之间就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理。
刘某2另主张分割王某的拆迁款及村里发放的工资等款项,根据已查明的王某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变动情况,王某的存款在其生前基本处分完毕,现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死亡时遗留有大额存款作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