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避免继承人的麻烦,储户一定要提前告知继承人有关存款账户的信息详尽,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具备办理普通支取条件时,根据《补充通知》可以直接办理普通支取手续。
当存款继承权存在争议时,该情况因无法公证,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承权存款进行分配。
现实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余额、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不了解或毫无了解,仅仅是猜测死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该情况继承人只能人为制造虚假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有继承权,然后由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进行查询、支取或者转户。
现行的《联合通知》和《补充通知》,都是30多年前制定的,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该类规定已明显滞后新时代的需求。为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公证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可以解决问题,继承人可根据继承存款金额的收费成本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解决方案。
金额监管部门应积极收集各类建议,向法律法规修订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以完善。
从法律法规层面适当放宽继承存款的账户信息查询手续。主要是做法是银行可接受乡镇司法所开具的继承存款查询书。
据悉,天津、江苏先后对死者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事宜进行了简化。主要做法是合法继承人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出具《个人存款核查函》后,银行可以根据该《函》受理查询事实宜,破解公证死结。
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对各方都有所受益。对死者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可以继承权益;对银行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可以理顺继承关系,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点评
人到中年,早立遗嘱
当国人听说外国人30多岁时就开始立遗嘱,并隔几年整理一次内容时,总是有些不解,认为遗嘱应该在临近生命的尽头时再定。
现在,很多中年人还没有书写遗嘱的习惯。其实,即使一个人非常健康,也应该告诉自己的继承人,自己财产以及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写好的遗嘱并不是必须要交给自己的继承人,可以放在公证处,继承人持死亡证明即可到公证处领取遗嘱,并按照上面提供的银行帐户提取存款。
假如仅仅口头告诉继承人自己在某家银行有多少存款的话,会带来很多麻烦。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银行存款属于个人隐私,银行可以拒绝为继承人查询故者存款情况。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详细书写遗嘱的话,继承人与银行、公证机关的麻烦和纠纷会减少很多,只要提供银行卡或存折,甚至仅有银行账号,没有密码,也能通过正常途径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因此,遗嘱应该尽量早立。